税法适用
外汇网2021-06-18 0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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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法适用税法适用是一国法律适用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士以及依法被授权的单位,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行税法规范的专门活动。整体来说,它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士以及依法被授权的单位,根据税法规范所规定的事实组成要件、举动规则及法律后果,依照税法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某项事实状态或当事人的具体举动能否组成税法上的纳税条件,以及能否遵守税法规范及遵守与否的情节执行认定,并决定该项法律事实和举动能否承受和怎样承受税法上的具体法律后果的活动。税法适用的特质税法适用的特质有下方四方面:1.主体法定
税法的适用活动是通过有权主体针对具体的案件来完成的,其目的是确定主体在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同否。所以,税法适用的主体务必是法定的,即务必由法律给予清晰规定,由法律赋予其税法适用的权力。整体来说,这些税法适用的主体包含执法主体和司法主体。执法主体首要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经法律的授权,一部分非税务机关的社会组织亦在一定规模内代为行使职权。司法主体首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含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税务刑事案件中具有的侦查权有人也觉得属于司法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安机关也属于司法主体。除此之外,其余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形成税法适用的主体。2.职权法定
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其执行科学的界定和控制是现代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征税是国家税务机关的专门活动,具有公务性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的税收执法权是由法律依据该执法主体的不同性质和级别给予专门规定。这些权力的规模和内容由法律专门规定,不以某个机关或个人的意向而随意更改。在税法适用过程中,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士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规模适用法律规范,既不能随意多出职权规模,也不能自由放弃或者婉拒行使其法定职权。同期,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税务争议案件,又属司法权的权力规模。司法权包含审判权和检察权,它们各自也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所包含的内容也不一样,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以某个机关或个人的意向而随意更改。3.程序法定
对于税收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法律都清晰规定了各自的法定程序,这是保证税法适用的正确、合法、及时所务必的。在税法适用过程中,任何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均需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尤其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来实行税法规范。而司法机关则务必严格遵循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来执行司法活动。税法适用的方式在法学理论上,法律适用因适用机关与程序的不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适用是特指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活动;而广义的法律适用除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外,还包含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授权的其余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与此相对应,税法的适用也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在此,我们将税法的适用作广义理解,即税法适用根据适用主体与程序的不同,分为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两种方式。税法适用的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是税法适用机关在适用税法时据以分析其效力的一连串的一般性准则,其实质是使具有税法适用权的机关得以认定一项税法能否可以适用于某个具体事实或案件。税法适用原则的功能和目的首要在于清晰各种税法的效力所及的规模和效力的强弱,以期处理税法受于其体系庞杂和修改频繁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问题。税法适用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形式,要遵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同期,税法适用也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税法适用要承受税收法定主义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制约。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含下方几方面: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举动能否适用的困难。假使适用就有溯及力,假使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保证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平稳,使每个人能够预期和期待本身举动所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本身举动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达到权利,履行义务。2.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好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普遍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分析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好于法律,法律的效力好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策划的内容好于非授权策划的内容。法律优位原则的首要功能是处理法律适用中显现的法律矛盾。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部分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依照其效力高低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执行法律适用的根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或许会显现相互冲突、规定不统一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所根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3.实体从旧、程序重新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相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能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整体来说,该项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税收权利义务的造成、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举动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举动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期间,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发布实行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发布实行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好于旧法的原则。但程序重新并不是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或许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期望保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当依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重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背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4.重新从轻原则
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根据举动时的法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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