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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外汇网2021-06-18 00:14:36 123
总介绍

【条例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

【颁布时间】

1988年9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公布依据2006年12月31号《国务院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条例内容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升土地运用效益,增强土地管理,策划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运用税(下方简称土地运用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运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余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余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余个人。第三条

土地运用税以纳税人事实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事实情形确定。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到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到24元;(三)小城市0.9元到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到12元。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程度内,依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程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事实情形,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程度内,策划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实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经济落后地区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减弱,但减弱额不得胜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升,但须报经财政部准许。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运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准许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运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运用税5年到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余用地。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运用税确有问题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准许。

第八条土地运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运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准许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运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准许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运用税。第十条

土地运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供应土地运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运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策划。第十四条

本条例从1988年11月1号起施行,多地策划的土地运用费办法同期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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