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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8 00:14:35 109
财税〔2006〕167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实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决定精神,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准许,现就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相关困难通知如下:

一、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号前形成的,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仍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给予豁免。

二、豁免历史欠税的具体条件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下方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豁免:

(一)按国家规定需要执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执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含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l 997年12月3 1此前欠缴税款的。

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依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给予确定。

(二)国家没有规定务必执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号前欠缴税款的。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行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运营等原因,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接连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号前欠缴税款的。

(四)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号前欠缴税款的。

三、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规模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号前欠缴的税款均可以豁免(上述各种企业单位等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

四、豁免历史欠税的税种规模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种企业,其1997年12月31号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规模。

五、豁免历史欠税的程序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事实征管规模书面告知欠税纳税人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事宜,并受理欠税纳税人豁免欠税申请。

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取消税种的欠税,欠税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原则上由欠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实,主管地方税务局应紧密配合、做好衔接;清晰由地方税务局一方管理的,由欠税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实。

(二)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依据税收征管规模,在营企业分别向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欠税纳税人申请豁免欠税应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方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职工的办法(国家没有规定务必改组改制的不供应);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见附件2)。

(三)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已经关闭的企业欠税豁免,依据税收征管规模,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下方相关证明材料:

1.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等;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四)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停产运营的企业欠税豁免,依据税收征管规模,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下方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填报的停产情形表明;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非正常户企业欠税豁免,依据税收征管规模,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下方相关证明材料:

1.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对在营、关闭、停产和非正常户企业欠税豁免要求附报的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的确无法获得的,可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征管档案材料填报详细的“欠税核查材料”(详细表明欠税的发生原因、时间和金额)代替。

(六)在营企业报送资料齐全的,经当地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后,会同同级财政机关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多地市级、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材料执行审核,编制分纳税人的欠税豁免总览表(见附件3)。

(七)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填报的关闭、停产和非正常户企业欠税豁免材料,参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上报。

(八)省级人民政府对申请豁免欠税的材料执行审核,对需要改组改制的企业执行认证,核实企业改组改制并安置职工的办法,在省级财政厅(局)报送的欠税豁免总览表上逐户出具有关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准许。

(九)省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逐级下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文件;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依据批复文件向企业下达豁免欠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欠税执行核销,并将核销情形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六、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举动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能否满足本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七、凡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7年3月31号前完成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今后年度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应于每年11月末前向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豁免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集中往上级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八、企业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和有关明细表,不计算和填列滞纳金。对准许豁免的欠税,企业作为本年度收入,不再征收相应的税款。

九、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依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切实增强对豁免欠税企业的实地调查及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监督和检查,紧密关注豁免企业历史欠税政策的落实情形,对发现的困难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此项政策在多地的实施情形执行检查,必要时对多地上报的豁免欠税材料执行实地检查。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豁免申请表

2.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3.欠税豁免总览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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