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举动的简述
视同销售举动,全称“视同销售货物举动”,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举动,导致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当前税法中将下方八种举动归入视同销售举动: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余单位或个体运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事实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举动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看的,会计上觉得这些举动受于大部分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证实标准,而从税法向上瞧,它们与销售举动相似,所以需要缴纳升值税,并对其所获有关收益执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视同销售举动的业务实质分析
(一)对“收入”的正确理解
对视同销售举动执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处理困难的核心。最近,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致使所有者权益增长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一般显现为新添资产的获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该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假使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举动体现的应当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假使举动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举动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名义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没有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导致这个过程复杂一部分而已。
(二) 业务实质分析
执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能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举动能否会让企业得到收益,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该种举动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依旧企业本身内部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下方两类。
1.具有销售实质的举动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货物作为投资”为例,名义上看其未给企业导致事实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事实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举动,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卖出,获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得到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如此,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 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显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由于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尽管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有关的债务,这无异于执行了不等价交换。所以,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举动,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改变及债务的降低。与此相似的仍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2.不具有销售实质的举动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受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举动,尽管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仍在企业内部运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弥补,所以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执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买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举动,尽管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该种举动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开支,但是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所以,对该种无偿赠送举动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表明了一个困难:无偿赠送举动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胜过一定限度的时机,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举动必须有所制约
视同销售举动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名义上反应不出涉及税收的困难。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运营外开支(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含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下方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
举例来看明:
大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升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生产A产品21500吨。其中的2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1000吨用于本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500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项目。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为7000元,对外销售价10000元(均指不含税价)。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业务应作会计分录为(单位都是万元):
1.对外销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运营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3400
借:主运营务成本14000
贷:产成品14000
2.对内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用部分
借:在建工程 870
贷:产成品 7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 170
3.用于免税产品生产运用部分
借:生产费用435
贷:产成品 35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 85
在以上的3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1.共同的是: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依旧内部自己运用,在计算升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依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 000元并非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实施的。就此来看,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升值税是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了出来。
2.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部分,受于在记账时,直接运用了“主运营务收入”科目来记收益和运用了“主运营务成本”来转销成本,因此对外销售的部分它造成的净收益(利润)就会直接体当下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和免税运用的部分,受于在会计处理时是采取直接冲减产品成本办法,因此就不显现“主运营务收入”与“主运营务成本”之间的净收益体现。以上的会计处理,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的原则来处理的,它自身也是正确的,但是从税收方面来说,这其中就少了应计入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视同销售”的利润收益。
为此,税收法规对这类涉及所得税应计收益但财会报表上没有直接反应的事项,就清晰做出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运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