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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申报制度

外汇网2021-06-18 00:14:32 473
蓝色申报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为了更深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提升税收征管效率而采取的一项特殊的纳税申报方式。它是指纳税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许可后,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蓝色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取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承受比普通纳税人许多的税收优待。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激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申报纳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蓝色申报资格的获得 纳税义务人要想获得蓝色申报资格,务必首先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记载有关事项的申请书。只有在获取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许可之后,纳税义务人才可采取蓝色申报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书后,首要考察申请者能否满足够下条件: 纳税义务人依照大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账簿文书设置,记录其收支活动和全部交易举动,并对账簿妥善保存。 纳税义务人设立的账簿文书如实反应其真实的成交情况,没有假账或其余不真实的记录。 距离上一次被取消或停止运用蓝色申请表资格之日已满一年。 纳税义务人满足够上条件,税务机关就应当准许该申请。假使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义务人采取蓝色申报表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则视同准许该申请,申请者可以在相应的纳税期内采取蓝色申报表纳税。

蓝色申报的优惠依据日本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租税特别措施法》中的大部分优惠规定,只适用于蓝色申报者。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运营亏损可以在5年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租税特别措施法》中有关几项准备金的列支等规定,只有蓝色申报者才可享受。 税务机关不能自行随意调整采取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税额造成异议时,务必首先对其账簿文书执行调查,只有依据调查的结果,确定纳税义务人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有误时,才可给予更正处理,税务机关还务必在更正通知书中附记更正的详细理由。假使蓝色申报者婉拒接受税务人士对其账簿文书的调查,税务机关则务必在取消其运用蓝色申报表的资格之后,才可执行更正处理。 税法中对所有申报者都适用的一部分规定和措施,也往往予以蓝色纳税者以许多的优惠。 蓝色申报资格的取消假使采取蓝色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存在下方举动时,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继续运用蓝色申报表,并可以追溯到造成停止运用原因的年度。 纳税义务人没有依照大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年度账簿文书的设立、记录和保存。 纳税义务人没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该年度的账簿文书工作。 该年度的账簿文书中隐瞒了部分或全部成交情况,或存在其余虚假记录。 以上任何一项情形,都可以作为取消纳税义务人蓝色申报资格的理由。税务机关决定取消纳税义务人的蓝色申报资格时,务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纳税义务人,通知上还务必附记取消其资格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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