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外汇网2021-06-18 0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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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拼音】:huǒ hào
【释义】:“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事实“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该种做法。而且,“火耗”持续加剧: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尽管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没有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详细情形但“火耗”的持续加剧引起百姓反对,不利于长治久安。康熙后期持续有大臣上书要求把“火耗”规范化征收与运用。但康熙不愿加税,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后,力图整饬吏治,加深财政,于是实施“火耗”归公和向官员发放养廉银。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胜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该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开支,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禁令《元史·刑法志三》有“克除火耗”的禁令。明代实施一条鞭法后,另征火耗,达到百分之二、三十。清初征收火耗率有达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火耗列为正税,留在地方上备用。二、铸造钱币等的损耗。《文献通考·钱币》:“(宋)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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