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
外汇网2021-06-18 00:14:11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
政财字[1950]第398号
1950-12-19 国务院
第一条 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
第二条 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卖出者,其卖出部分,仍应纳税。
第三条 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第四条 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事实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事实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第五条 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第六条 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取包征办法。
前项代征机构,税务机关得在代征税款内,提给3%下方的手续费。
第七条 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卖出;如觉得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卖出,不予征税。
第八条 为保护公共卫生及便利稽征,一般城市应逐渐设置屠宰场。其管理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工商管理及卫生机关拟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行。
第九条 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营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消登记。
第十条 违章,违法举动之事项及其处罚如下:
一、不依规定申报登记者,处以30万元下方之罚金;
二、私宰牲畜及私运,私售肉类者,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处以应纳税额3倍下方之罚金;
三、伪造税证,戳记或违禁宰杀,情节巨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 前条违章,违法举动,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0%,奖给举发人,并为举发人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屠宰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局依本条例拟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行,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9721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4968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5081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5517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4202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28850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18849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3980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2172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1892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