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运营企业; 2.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3.外资企业。(二)外国企业 1.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运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
2.在中国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因为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等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
征税对象
(一)生产、运营所得;
(二)其余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供应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运营外收益等所得;
(三)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余下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类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胜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适用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3%(现对设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及临海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6.4%的税率征收);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获得来因为中国国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事实联系的,都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从2000年1月1号起,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内获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税,应该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间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并应该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二)外国企业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事实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税款,应该于五日间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数据表。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该在停止生产、运营起六十日间,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处理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运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算,应该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依照合理的单价事实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开支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采取直线法汁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运用年限的,可以依照该运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运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