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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8 00:13:45 162
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规模的通知

(1995年5月1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公布)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答应,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模困难具体清晰如下: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规模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各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含以货币、实物、土地运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含国内、国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含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规模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含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各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含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各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民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施。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增强协调,理顺关系,加深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的确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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