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正文
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余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税务违章处理困难上发生争议,往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审议、答复、处理的总称。 国内外简况 在中世纪专制课税时代,农民或自由民只有纳税的义务,没有申诉的权利。对国家税务行政执行复议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一部分西方国家的税收法规中都规定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条款。在英国,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向法院、直至上议院提出申诉。瑞典设有行政法院,受理包含税务诉讼以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美国1924年即设有税务上诉局,后改为美国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颁布的很多税收法规中,均规定有税务行政复议的专项条款。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复议条例》(1990)相应制订了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对税务行政复议作了清晰规定,使中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中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①以税务争议为调整对象。无争议,则无行政复议。②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不服税务机关在纳税及违章处理方面的决定,务必先经历税务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税务行政诉讼阶段。③属于准司法举动,严格依照具有司法规范特质的程序和形式审理税务争议。④处理争议的原税务机关的直属上一级税务机关有权再受理不服议断体现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与制衡关系。 中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则 ①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一级复议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②申请复议规模。凡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余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相关税收的决定,如确定纳税人,适用税目、税率,确定税额、核定减免退税、发票运用和处理税务违章等,不服者,除另有规定者外,申诉人务必首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往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③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四个阶段。申请阶段:强调申请人务必符合申请条件和递交复议申请书。受理阶段:复议机关要核实复议申请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复议申请期限。审理阶段: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和相关材料,全面审查具体税收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和税收法规,这是税务行政复议的核心环节。裁决阶段:通过对税务争议的审理,做出保持、修正或撤消原税务机关有关征税或处罚决定的行政决定。④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税务机关内部处理税务争议的权限分工。依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发生在基层税务所(站)的税务争议,由派出该机构的县级税务机关管辖。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诉人的申请,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间做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间向人民法院起诉。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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