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产销商就其供给的服务和商品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称为销项税,而就其买入的服务和商品所缴纳的税项,则称为进项税。依据商品及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机制,产销商可把应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执行对消,进而计算出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正值)或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负值)。产销商须依照既定程序,向税务当局(在香港是税务局)缴付对消后的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同样地,产销商亦可依据既定的退款规则,向税务当局申请退还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在多地的推行情况
加拿大的GST于1991年1月1号由当时加拿大总理马丁·布赖恩·马尔罗尼推行。税项受尽争议,更形成他领导的加拿大进步保守党于1993年大选中落败的导火线之一。1993年大选获胜的加拿大自由党在当时的竞选纲领中允诺取消该税项,但是执政阶段并没有兑现允诺。 加拿大的GST由2006年7月1号起由7%降到6%,而多项生活必需品也得到豁免,包含食物、房租、医疗服务及金融服务等。2008年1月1号起,GST再降到5%。澳大利亚的GST于2000年7月1号由当时澳大利亚总理约翰·霍华德推行,取代此前政府所推行的销售税税制,并计划取消当地印花税及地税等税项。 澳大利亚的商品及服务税率为10%,适用于绝大部份商品及服务,包含交通费用。所以,在推行初时,曾致使悉尼跨海大桥大塞车,由于不少人都忘记了要路费从未含税的两澳元增长至包含GST的2.2元,而需要在缴费窗即时找20分硬币。 新西兰新西兰的GST于1986年10月1号推行,初时税率为10%,后于1989年6月30号提高到12.5%,一直保持迄今。新加坡的GST于1994年推行,初时税率为3%,后于2003年提高到4%,再于2004年提高到5%,2007年7月1号提升到7%并保持迄今。新加坡政府于1994年及2003年分别予以11.04亿新加坡元及8.25亿新加坡元补贴低收入家庭。当下新加坡平均每年的商品及服务税收入约为40亿新加坡元。 另一面,受于得到GST的补助,新加坡政府得以把当地的利得税向下调整5%。 早在主权移交前,香港政府曾多次期望在香港推行商品及服务税,当中以夏鼎基担任财政司阶段差不多正式实施。受于当时香港的通货膨涨非常炽烈,政府期望透过商品及服务税来抑制通涨。然而受于当时政府亦正在推行代议政制,为免冲击殖民地政府在市民的管治威信,商品及服务税最终终止实施。香港主权移交后,历经了数年财赤,香港政府再有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构思。然而,由于当时仍未有具体方案处理目前的经济困难,所以其讨论又再押后。2006年7月18号,香港政府终于发布改革香港税制的咨询文件,研究通过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以扩阔税基的可行性,但遭到社会大力反对。 依据咨询文件,香港政府提出开征5%的商品及服务税,库房收入增长300亿港元。其中72亿港元会用于宽免措施,包含领取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人员的现金纾缓津贴、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港元的津贴,以及所有家庭每年3500港元的水费及差饷扣减。政府亦会取消酒店房租税及名义资本额注册费,并调低汽车第一次登记税及汽油、柴油之油税,收入将降低19亿港元。另一面,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的行政费用预计为5亿港元。所以,政府的净收入将令增长204亿港元。但是,政府允诺税项实行后首5年,将令将全数净收入回馈市民,考虑方式包含宽免薪俸税及利得税。 有关商品及服务税会议 当前香港多个政党均持保留立场,香港民主党、香港自由党及部份独立香港立法会议员已显示反对。很多市民也不支持商品及服务税。 2006年12月5号,财政司司长唐英年表明,因市民对此税项未有共识,政府在余下的咨询期内,不再考虑推行商品及服务税。 编辑本段批评 对商品及服务税最首要的批评是加重贫富悬殊。如果商品及服务税率为5%。一个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员,不用交薪俸税,每年消费 $70,000,便要额外缴交$3,500税款;至于一个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员,一年消费$10,000,000,假如政府减薪俸税5%,便可节省$5,000,000,同期要交 $500,000商品及服务税,一年合共节省了$4,500,000。运转
在服务和商品到达最终消费者以前,由登记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代收取税项。在商品及服务税的架构下,各登记产销商在销售其服务和商品时会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并就其买入的服务和商品所缴税款申请抵免。各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等于消费者最终承受的税额。下表以生产及销售一套西装为例,并如果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5%,以及各产销商都已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登记,表明如何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征收商品及服务税。表明原材恐供给商 示例 (a) 原材恐供给商以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25元的单价售卖棉花予布料生产商,所以布料生产商共须付款525元。在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税课税期届满时,原材恐供给商须申报所收取的25元商品及服务税(销项税),在扣除所支付的进项税(在这例子中是0元)后,须把税款净额25元交予税务当局。布料生产商(b) 布料生产商把棉花制成西装布料后,以1,0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50元的单价售予裁缝。所以,裁缝须付款1,050元给布料生产商。在布料生产商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他须申报向裁缝所收取的50元销项税,在扣除先前买入棉花时所支付的25元进项税后,他须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在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一并缴交)。裁缝(c) 裁缝把缝制成的西装,以1,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75元,即1,575元的单价售予零售商。裁缝售卖西装时收取了75元销项税,在扣除买入布料时所支付的50元进项税后,他须付予税务当局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零售商 (d) 零售商在店内展示该套西装,然后以2,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125元的单价售予消费者。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2,625元。在商品及服务税课税期届满时,零售商须把净差额50元(即销项税125元减进项税75元)付予税务当局,以履行其课税责任。消费者 (e) 消费者以2,625元(包含商品及服务税125元)从零售商买入该套西装。在他付予零售商的单价中,他事实上完全承受了125元的商品及服务税。受于他并不是登记人员,而且不会以西装作为一项商业货品,所以他务必全数承受税项。税务当局(f) 原材恐供给商、布料生产商及裁缝各向税务当局缴付25元商品及服务税,而零售商则缴付50元。税务当局就该套西装所征收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为125元(相等于消费者所缴付的商品及服务税)。这笔税款是在西装生产和分销过程中逐渐征收的。与零售税
在制成品最终销售时征收的单一阶段税项,有人或会觉得这是对一般消费征税的较简单方法。然而,具体研究表示零售税有一部分固有的困难,以致其成效或效率差于商品及服务税。 受于零售税只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阶段征收,当局务必制订具体的规则,清楚界定卖家什么时候属于零售商,以及什么时候须登记缴纳零售税和就其销售的商品征收零售税。另外,也须订有清晰规则去确定买家在生产过程中哪个阶段只属中介人,比如批发商或贸易商等,而获豁免缴纳零售税。 零售税税制除了涉及复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外,事实也确认,受于零售税只在某个阶段一次过征收,这税制很轻易有被滥用或欺诈的情形显现。至于商品及服务税,则是以多阶段方式征收,征税机制自身有自我监察作用,显现漏税的可能较小。受于商品及服务税相对于零售税较为优胜,在以往20年,有不少地区已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税或类似的税制。世界已有胜过135个地区实行商品及服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