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制
正文
中国台湾省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台湾省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为日本侵占,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归还。初期,税收制度仍沿袭日本占领期间以户税为主的旧制。以后台湾当局相继实施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时实施的税制,新旧夹杂,产生税制繁琐,税收管理失控。经历多次税制改革,逐渐形成以所得税、货物税、运营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税制沿革 从1950年至今,台湾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发展改变的要求,执行过多次修正与改革。首要有四次:①1950年税制改革。经历在大陆恶性通胀之后,台湾当局势对税制繁杂、征管失控的局势,确定从整顿税收、改革税制入手来处理财政问题困难。改革着重是整顿旧税制,废除税捐摊派方式,融合各税,简化税目,策划统一稽征办法,实行统一发票制度,加深税收管理。②1958年税制改革。着重是改观投资环境,策划《奖励投资条例》,扩大税收减免以吸引外资,激励新兴事业的投资。同期全面修订所得税法,建立所得税自动申报制度,健全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另一面对可供出口的商品课以较高的消费税,并实施出口退税,以压抑消费,激励出口,促使向外向型经济结构转变。③1968年税制改革。着重在于处理经济成长过快与税制结构不相适应,支持基本建设的财力相对不足的冲突。改革内容首要是调整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修正奖励投资条例,改进货物税稽征方法,逐渐推行升值型运营税。④1986年税制改革。目的在于优化税制,增强管理,但提出的很多方案和措施多未能正式实行。 税制结构 台湾省征收的首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升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税收是台湾省财政收入的主干,全省税收收入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2/3。80年代中期以后,运营盈余及事业收入、公债收入上涨较快,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下滑。1989年,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税收及公卖收入占60%,运营盈余及事业收入占11.1%,公债收入占11.1%,其余收入占17.8%。在税收收入中,以所得税、土地税、房屋税、遗产税及赠与税等直接税收入发展较快,比重直线上升,运营税、货物税、关税等间接税的比重相对下滑。1980年在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比重已达47.3%,间接税比重下滑为52.7%。1989年台湾省税收收入占全省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9.7%,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1%,比1980年所占比重稍有下滑。 首要税种 ①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因为台湾地区的所得征税。计税所得包含:营利所得、实施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实施五级超标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下方,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②营利事业所得税。课征对象包含公司法人以及独资、合伙与合作组织,实施属人主义原则,对来因为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要综合计征。采取三级超标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万元下方的免税,10万元下方的就其全部应税所得额课征,税率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多于课税所得额胜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数;胜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25%。税率条例每年策划发布。 ③遗产税。因死亡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所课征的税收。在遗产总额中,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后计税;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后计税。实施18级超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2%,最高税率60%。与遗产税相配合还征收赠与税。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胜过一定部分的赠与净额课征。 ④货物税。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应税货物包含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对出口货物实施退税。 ⑤证券交易税。对买卖有价证券依事实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显示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⑥运营税。台湾省于1986年实施按升值额征收的运营税。课税规模包含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按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开支后的余额作为税基。运营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运营人和特种税额计算运营人两类。前者是指按升值额征税的运营人,适用税率最低5%,最高10%。实施统一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采取税额相减法,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余额为正值时,即为应纳税额。后者是指按运营全额计征的运营人,适用税率为:金融业5%,夜总会15%,小范围运营人1%。 ⑦土地升值税。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实施三级超标累进税率。土地涨价总额胜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胜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胜过部分征收50%,胜过2倍以上者,就其胜过部分征收60%。另外,卖出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买入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运用而卖出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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