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下方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余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下方罚款、对法人和其余组织处以1000元下方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余处罚适用一般程序。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举动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举动,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2001年4月30号以前发生的违法举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号以后发生的违法举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举动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举动有接连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举动终了之日起计算。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下方罚款、对法人和其余组织处以1000元下方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下方罚款、对法人和其余组织处以1000元下方罚款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该当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士应该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该执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该接纳。 二、执法人士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举动、行政处罚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士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当事人应该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士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予以二十元下方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实施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问题,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士当场收缴罚款的,务必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婉拒缴纳罚款。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下方罚款、对法人和其余组织处以1000元下方罚款之外的其余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该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间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执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执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该接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剧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根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6、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7、行政处罚决定务必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该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问题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士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办税务机关应该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间举办听证,并在举办听证的7此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相关事项。听证公开举办。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办的,可以不公开举办。当事人觉得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该在举办听证的3此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表明理由。听证主持人能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公开执行的听证,允许民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民众可以发表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与听证,无正值理由不参与的,看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决定和实施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该接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剧处罚。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根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6、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7、行政处罚决定务必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三、当事人应该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问题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士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参与听证和委托1~2位代理人参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应该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觉得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2、有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早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觉得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缓期听证,能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觉得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1、遵守会场纪律;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讲话、提问或打断对方讲话;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相关证据的义务;4、讲话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执行人身攻击的观点;5、对听证记录在证实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6、税务机关觉得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听证的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该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间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看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受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余特殊情形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阻碍清除后5日在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能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听证申请应该载明下方内容: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该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有代理人的,应该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4、声明本案能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5、当事人签章。实施
到银行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该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士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该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当场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士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予以二十元下方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实施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问题,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执法人士当场收缴罚款的,务必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婉拒缴纳罚款。法律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规模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举动;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举动;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消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举动;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实施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举动;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举动; (8)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举动; (9)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余税务具体行政举动。 2.复议管辖 对省级下方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举动不服的,往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举动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余税务当事人觉得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举动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余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举动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具体行政举动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余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举动不服,应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务必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间提旅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除征税举动以外的其余税务具体行政举动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务必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间,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务必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间,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7.复议审查根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策划和公布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根据。 8.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表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行政复议决定做出 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间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保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或证实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11.复议决定的效力 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觉得税务机关工作人士的具体行政举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举动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策划、公布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赔偿
1.赔偿规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余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的具体行政举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产生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余税务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 (1)违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行税务行政处罚举动的; (3)违法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实施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举动产生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越权举动产生损害的(包含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余违法举动。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余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产生侵权举动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剧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剧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行使职权时的举动被依法证实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阶段不计算以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该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做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复苏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有关条目
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升值税、财政开支、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平稳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升值税、缓期纳税、放开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
参考资料
1、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c28526.htm2、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5273、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punish.jsp?id=b1gyU1RrNepvKS2Kic9r4、http://www.taxchina.cn/2005-08/19/cms395075artic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