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假使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举动人务必具有违背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举动。
1、务必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假使举动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胜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举动。在认定举动能否“欠税”时,务必查明其欠税举动能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胜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举动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统一,应根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机,务必顾虑到欠税的原因,是举动人财力不支、资金匮乏、依旧拥有纳税能力而有意拖欠。如系前者,《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问题。不能最近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准许、可以缓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胜过三个月。这表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允许的。所以,逃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情形,即有意拖欠。
2、举动人务必有事实的逃避举动。这是该罪是否成立的核心所在,依据法律规定、逃避举动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假使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组成本罪。此处务必清晰,举动人实行的“逃避”举动要与“欠税”举动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至于孰先孰后,并没有十分重要。实践中有的举动人实行的“逃避”举动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以后,也就是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欠税”条件以后;有的举动是先转移资产,而后欠税,这两种情形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如在纳税期内就能及时证实举动人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欠税,如何处理呢?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令举动人供应纳税担保;如其婉拒,可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举动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有意欠税者、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拥有很大数量的资金和财产,所欠税款是值得追缴的;但如举动人将资金和财产转移、隐匿,所欠税款就很难追缴,给国家产生损失。所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可成立该罪既遂,假使举动人即使采取了逃避的举动,但其转移或隐镀的财产最终依旧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组成本罪未遂形态。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假使不足一万元,即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举动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举动人的事实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务必精准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足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看,均为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期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举动相区别的核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组成本罪的主体。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规模作了具体清晰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规模各不相同。比如,依据《升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升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形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实施两罚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应该理解为妨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参与人士。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而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举动人的有意不仅显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显现为举动人为高达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有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至于举动人的动机或许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职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动机并没有影响本罪成立。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欠税举动。二者均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举动。其区别核心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举动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举动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此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举动一般导致临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有意。
2、本罪与一般的妨碍追缴税款违法举动。二者区别的核心在于举动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能否较大。依据本条,妨碍追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组成犯罪,假使没有高达这一数额,则应该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含扣缴义务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图高达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则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高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显现为举动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举动;偷税罪则为显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开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执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举动。前者具有公开性,后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组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组成犯罪。情节严重即包含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形,也包含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形,同是由数额较大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可组成犯罪。
(三)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期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士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举动;抗税罪则显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前者的举动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的,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组成犯罪。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