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述
负税人是指在经济上事实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从我国当前的税制来说,在大部分情形下,尤其是对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来看,负税人和纳税人是统一的。但在间接税的情形下,受于它是对商品征税,存在着税负转嫁,只要被征税商品能够按较高的单价顺遂销售出去,税负就可以转嫁到征税商品的买入者或消费者身上,如此,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发生了分离,具体缴纳税款之人并没有是终局的经济上的税负的承受者。而在税法的规定上,该种情形下事实负担税款的负税人被完全消除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之外,不具税法上的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纳税人的各类权利。如此,真正的纳税者被逼处在“植物人”的地位。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还会连续较长时间,负税人将承受实质国民收入的很多部分。所以,对于这一点,笔者觉得纳税人是一个相对于国家的整体概念,在涉及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时,应考虑将间接税中的负税人纳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中,使其具有同样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事实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没有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人,是税负归宿,即在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首要是从事生产运营活动并占有余下产品的农民;在商品经济中则包含生产资料所有者和运营者、劳活力所有者,以及消费者。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缴了税,有时可以在适当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所以,国家在依照负担能力和相关政策策划税率时,不仅要着眼于一定课税客体的纳税人,而并要愈加注意着眼于负税人。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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