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国务院加速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相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1号
2007年1月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升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成长,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速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相关困难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连续发展有明显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动员作用的巨大技术装备核心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策划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核心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升值税实施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首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种巨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形、供需情况、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巨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清晰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含享受政策的各类巨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核心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规模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后对外发布实行。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发布后,有关巨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供应的有关材料执行审核,同期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能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间,对申请企业能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做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巨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证实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行期限做出规定。
五、有关巨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获得财政部出具的巨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证实书的企业,凭退税证实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依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对部分进口商品给予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实施。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下方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长注册资本金;
(二)其余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添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商量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依照证监会相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实施。
七、财政部驻多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情形执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相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背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举动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给予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余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末,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政策实行效果等情形,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九、对于已实行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巨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证实,停止实施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依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形,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减弱优惠程度或缩减免税规模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予以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终结后完全停止实施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巨大技术装备核心领域
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