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该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委托代征税款数据;(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含:
1、各类收入均应该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运营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运营收入的纳税人;4、实施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该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余税种的纳税人。(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该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类型
1.正常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办理各税的纳税申报。
2.非正常申报:
(1)欠税补缴。一是缓缴期内税款缴纳申请:是指经税务机关准许后,缓期缴纳税款时,供应相关资料。二是补缴欠税申请:补缴缴欠款申请是指在申报期限以后对当期未缴税款缴纳时,供应相关资料。
(2)迟申报:是指胜过规定申报期限以后对当期应纳税款的申报。
(3)检查补税。(4)评估补税。(5)行政处罚。(6)自查补税。
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升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间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间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间申报并结算上个月应纳税款。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余税种,税法已清晰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清晰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形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缓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委托代征税款数据表确有问题,需要缓期的,应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缓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数据的,可以缓期办理。但是,应该在不可抗力情形清除后立刻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数据。
方式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数据。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问题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准许,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事实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施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准许,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材料
(一)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依据不同的情形相应报送下列相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表明材料;2.与纳税相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国内或者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余相关证件、资料。(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时,应该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余相关证件、资料。
要求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该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委托代征税款数据表,依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依据不同情形供应下列相关资料和证件: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表明材料; 2. 升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升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 升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 与纳税相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该供应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 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 国内或者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9. 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余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该依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数据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数据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相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该按月将纳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六、违背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下方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方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运用权,其应纳升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
期限
1.缴纳升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间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间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间申报并结算上个月应纳税款。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15号前执行年度纳税申报;实施总览(合并)纳税的驻赣二级成员企业应在3月31号前,三级成员企业应在3月15号前,四级成员企业应在2月末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运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二级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6月15号前,三级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月15号前执行年度纳税申报。
3.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4.缴纳其余税种的纳税人:税法已清晰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税法未清晰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具体情形确定的期限申报。
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接连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缓期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确有问题,需要缓期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缓期申请,经国税务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据表的,可以缓期办理;但是,应该在不可抗力情形清除后立刻向税务机关数据。税务机关应该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3.经核准缓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该在纳税期内依照上期事实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缓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申报内容
为更深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下方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下方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其余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策划本办法。
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国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国外获得所得的;(四)获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形。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获得的各类所得能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含在中国国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国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期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余相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含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获得下方各类所得的合计数额高达12万元: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下方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余补助、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助金; 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薪资、离休薪资、离休生活补贴费;8.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余人士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类所得的年所得依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薪资、薪金所得,依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施查账征收的,依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依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依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运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依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依照承包运营、承租运营者事实获得的运营利润,加之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获得的薪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依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国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国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国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下方统称生产、运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事实运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国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运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国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国内经常居住地不统一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国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国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获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中国国外获得所得的,向中国国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国内有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国内经常居住地不统一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国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国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事实运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事实运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人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运营管理所在地不统一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该向获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