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作运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号发布,从1982年1月1号起施行。经国务院准许,财政部于1982年2月21号发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之后,策划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
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独资运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
在中国国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运营的外国企业;
在中国国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因为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征税对象
在中国国内从事生产、运营的所得和其余所得。包含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余行业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运营外收益。
获得来因为中国的投资所得。包含从中国国内企业获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国内获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缓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国内租用者而获得的租金,以及供应在中国国内运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获得的收入。
以上这两个方面,均为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依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对没有设立机构而获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依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取超标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胜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胜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此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胜过50%。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采取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的方法.
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获得的运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的税负是33%。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因为中国国内的所得,或者尽管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事实联系的,税率为20%。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优惠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运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历申请准许,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依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对外商在1983年到1995年阶段,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所获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外商在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供应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运用费,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公布、实行,对于发展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更好地贯彻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1年4月9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号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期废止。
征收管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间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应该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该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发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