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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课税

外汇网2021-06-17 23:41:52 166
简述

推定课税是指税务机关因无法根据法定的账簿、凭证等直接资料和方法计算税基,而运用各种间接资料以合理方式给予确定的征税方法。推定课税是世界各国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普遍运用的一种征税方法,它或是作为某一税种具体课征制度的构成部分,或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而存在。

推定课税方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采取的方法之一。推定课税的涵义

推定课税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不能依据税法的明文规定精准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根据,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和保证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推定或核定纳税人的税基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税方法。这一概念包含了下方几层含义:

1、推定课税具有严格的条件制约,只有在税务机关不能依据税法的明文规定精准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根据、应纳税额,或纳税人自己证实的计税根据显著偏低的特殊情形下才可适用。换言之,推定课税只有在确定课税无法正常运作的条件下才适用。

2、推定课税与依法治税并行不悖。课税尽管是推定的,但并没有是没有原则、可以随心所欲任意推定,相反,推定课税务必依法执行,也就是说,推定课税与依法课税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它依然属于依法征税。推定课税的依法首要表当下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运用推定方法征税具有法律根据;二是税务机关务必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推定,如有某一面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统一,就是不法推定,当属无效。

3、推定课税只适用于对纳税人计税根据即税基的推定以及对应纳税额的核定,不适用于课税对象、税率等其余课税要素。对什么要征税、该按怎样的税率征税都由法律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无自由的裁量权。

4、推定课税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与保证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公正,这正是税务机关推行推定课税的最根本目的。推定课税的基本逻辑

公共财政理论觉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在整体上体现出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所以,理论上政府应该依照人民从政府供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所得到的利益大小来征税,但事实上人民从政府供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所得到利益的大小在目前条件下很难精确计量,所以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往往只能把收入、消费开支或财产等作为衡量指标来直接或间接的推测纳税人受益程度以处理这个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表达,整个税收都属于推定课税范畴,但如此的理解过于宽泛,不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推定课税,显然,对推定课税还应作相对狭义的界定。

在税收制度设计和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每一个税种都务必课征于适当的税基,依据税法的规定精准计量税基是精准课税的基本前提。一般情形下,纳税人的应税税基和纳税义务均为可以依据纳税人供应的有关纳税资料给予精准确定的,但在一部分特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也有机会无法依据纳税人供应的纳税资料精准确定纳税人的税基,而只能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推定课税就是在同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精准课税相对应的意义上运用的,即税务机关在因某种原因无法依照税法的规定精准确定纳税人的事实应税税基的情形下,依据有关的法规和纳税人经济活动所表现出的外部标志,运用适当的方法推测、估算出纳税人的税基并相应地确定其纳税义务的一种课税方法。直观向上瞧,推定课税方法运用的目的是为了在特殊情形下确定纳税人的应税税基及其纳税义务,但从根本上表达,推定课税的目的却在于保证税收职能的有效达到。推定课税方法的应用

受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制约,税务机关不或许记录纳税人的每一项经济活动或者逐项去核实纳税人的会计记录,所以税务机关的精准课税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供应比较完整和精准的税务资料,否则就无法做到精准课税而只能采取推定的方法。可见,运用推定课税方法的基本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供应的纳税资料致使税务机关无法精准证实纳税人的应税税基及其相应的应税义务。纳税人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供应的纳税资料不完整精准既或许是由客观原因产生的,也或许出于纳税人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些纳税人,如个体运营者,受于运营能力的制约不或许供应完整、精准的生产运营账簿记录,对他们的课税只能采取推定课税的方法,即便是那些账证健全,且照章纳税的纳税人,也有机会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失窃等,无法供应完整的账簿记录,对他们的课征也只能采取推定课税的方法;仍有些纳税人或许基于偷税、逃税或者避税的动机而有意伪造、变更或隐藏其会计账簿记录,向税务机关供应虚假的纳税信息,以图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对于该种情形,税务机关也只有采取推定课税才可有效降低逃避税现象的发生。

推定课税尽管导致对纳税人应税税基和纳税义务的一种推定,但并没有是说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任意举动。事实上,推定课税也应该遵循适当的标准和方法,以求推定出来的税基和纳税义务尽或许地靠近于事实市场水平。如对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就可以依照市场标准、比照市场标准、构成市场标准或者成本标准,并相应地选择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税基和纳税义务执行推定证实。诚然,推定课税的标准和方法的运用并没有是值得随意的,而是应依据税务机关可以得到有关信息的丰裕程度,依照先后顺序选用,其中市场标准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最基本的标准和方法,只有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形下,才可考虑作给市场标准延伸的其它标准和方法。推定课税实践中应注意的困难

推定课税方法不仅体当下所得课税上,而且也包含在商品税制中,不仅用于日常的税收征管,而且也用于反偷漏税和反避税。推定课税在实践中起码要注意下方几个困难:

1、推定课税应力求贯彻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理论和实践所推崇的一项根本性的原则,作为税收活动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采取推定的方法执行的课税也应尽或许地做到公平。对适用推定课税方法的纳税人,在与等条件下应选取相同的标志,采取相同的方法,尽或许地致使推定出来的税收负担相对公平。为做到这一点,税务机关在事实操作时应依据课征税种的具体特质,来选择与纳税人经济活动关系最为紧密的外部标志(如生产范围、销售额、耗能耗料等)和相应的方法,但不能精准供应纳税资料而适用推定课税方法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应不差于精准供应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否则就会诱导纳税人纷纷寻求适用推定课税的渠道,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2、对不同的纳税人应给予区别对待

在推定课税过程中,对因不同原因适用推定课税方法的纳税人应有所区别对待。依据能否允许纳税人在推定课税中执行申辩,可以将推定课税划分为可辩推定课税和不可辩推定课税。对于因客观原因适用推定课税的纳税人应允许其执行必要的申辩,而对因主观原因适用推定课税的纳税人完全可以婉拒其执行申辩,对曾经有过偷逃税或避税举动的纳税人,应该从高从重推定。事实上,对这些纳税人来看,推定课税方法的运用自身就可带有惩罚的意味,即使在直观上区别对待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但任何原则均为相对的,推定课税中的公平原则大体上应只限于因客观原因此不能供应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3、推定课税的适用规模不宜过大

推定课税既可以通过对纳税人推定课征相对公平的税收份额避免因纳税人不能精准供应纳税资料而或许产生的税收流失,也可以通过对纳税人推定课征比正常情形稍高一部分的税收份额以防止纳税人在没有正值理由的情形下不供应或不精准供应相关纳税的账簿记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减弱税收机关的工作力度、税收征管成本以及纳税人的遵从费用的作用。即使这样,推定课税方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也不能形成首要的和基本课征方法,毕竟它导致对纳税人应税税基和纳税义务的一种推定,无法真正高达精准课税,这就决定了推定课税只能是依法精准课税的补充,它的运用应该局限在适当的规模内。但是,在我国推定课税的运用却有扩大化的趋势,很多税种的课征都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而是采取相对简便的推定方法,即便是对升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部分地方也为了所谓的“简化征管”,而采取了“核定征收率或升值率”的办法,该种情况应当要得到纠正,否则不利于建立不错的税收征管秩序。

4、增强对适用推定课税纳税人征管的监督

即使推定课税方法的对象是不供应或未供应精准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但这并没有代表着这些纳税人可以不建立、健全会计账证制度,假使如此就极有机会刺激许多的纳税人通过对会计账簿的处理去谋求适用推定课税方法以高达获取额外税收利益的目的,进而严重影响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所以,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增强对适用推定课税方法的纳税人的管理,为精准课税供应一个不错的基础。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运营范围较小的纳税人能否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不作硬性的要求,假使这些纳税人建立并有效保存了会计账簿,为税务机关精准课税给予了根据,可以考虑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弥补其建账的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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