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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限额抵免

外汇网2021-06-17 23:41:48 131
什么是综合限额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亦称“综合限额法”,“分国限额抵免”的对称。所谓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对于纳税人就其来因为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不是分别计算而是加总在一起,就其总额计算抵免限额,差于或等于抵免限额的那部分税额在应向居民国缴纳的居民所得税款中扣除,对好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则不予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的计算公式

在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将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总览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限额抵免=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形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限额抵免=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执行比较,确定允许抵免额,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举例:如果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因为居住国国内所得500万美元,来因为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施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如下:

综合限额抵免 = (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 = 60万美元

P公司共在外国缴纳税款 = 25万美元+30万美元 =55万美元

受于P公司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款数额差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因此可以在其向A国的应纳税额中得到全部扣除,即:

P公司向A国事实应缴纳的税款 = (50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55万美元 = 205万美元

进而P公司总共事实承受的税额 = 205万美元+55万美元 = 260万美元

综合限额抵免的评价

综合限额抵免在不同条件下对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运营广泛盈利且各外国税率高低不等时,采取综合限额抵免对纳税人有利。由于该种方法把来因为不同国家的所得总览计算,使高税率国显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显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长纳税人得到抵免的税额。

但假使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期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显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所以当跨国纳税人国外运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取综合限额抵免,因盈亏互抵,计算抵免限额的基数降低,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受于综合限额抵免能给本国居民导致适当的税收优惠,所以常被一部分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激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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