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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

外汇网2021-06-17 23:41:44 156

什么是汇算清缴

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报告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统一的地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纳税调整,将令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对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余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根据。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依据预缴税款情形,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执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依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形,有针对性地执行纳税检(稽)查。

汇算清缴的对象

依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该在年终执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含:

(1)实施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含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运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因为中国国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所得税。包含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民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准许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余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在减免税期,均应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下方程序执行: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该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胜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施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间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缓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缓期办理;但是,应该在不可抗力情形清除后立刻向主管税务机关数据。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给予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运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运营活动之日起30日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改变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执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接连计算。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取“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事实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事实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之)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贷:递延税款)

2.事实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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