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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外汇网2021-06-17 23:41:43 173

简介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均为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由15名码(字符型)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名行政区划码共15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名,其中:1—2名为省、市代码,3—6名为地区代码,7—8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名行业代码,11—15名为多地自设的顺序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余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L,X的含义

纳税人识别号一般是依据技术监督局代码引申而来的,而技术监督局代码一般为9名数,所以前面要加之地区编码,假使地区编码加之技术监督局代码,再加效验码位数不足的,中间加L,假使效验码无法析出的加X,表明是1-9。

国税函[2006]820号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获得技术监督局9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取6名行政区划码加9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第一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显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规模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假使运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处理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报告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维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假使本地区不同期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运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此外,有的企业受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或许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该种情形,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假使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商量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名编码。

对于以后报告信息采集的报告清分方法,文件中也予以了清晰的规定:以后将采取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报告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期纳税人也应当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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