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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关联企业征税

外汇网2021-06-17 23:41:22 173
简介

主权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参照相关国际税收准则,对跨国关联企业确定计税根据、计征应纳税款的统称。关联企业也称联属企业,在联合国《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被界定为: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中国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是指企业间具有下方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①企业之间在资金、购销、运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②企业与另一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③其余在利益上有关联的关系。征税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运营的一般特点是运营活动跨国化、运营战略世界化和企业内部管理一体化。跨国关联企业往往利用其运营特点及有关联各企业间经济、财务的紧密联系,利用所在国之间所得税税率的高低不一,通过转让定价,执行国际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分配,以转移利润,高达降低纳税的目的。跨国关联企业的这些举动,早在20世纪初就已引起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普遍注意,并纷纷策划相应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方法矫正其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减轻相关国家税收权益分配的冲突,堵塞跨国关联企业逃税的漏洞。对跨国关联企业征税的首要原则是:

① 独立核算原则。要求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企业,包含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完全依照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来处理,即按独立企业的经济业务往来中所适用的正常交易价格核算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对符合这一原则的,相关国家在税收上给予认可;否则,可以执行合理调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都清晰规定,任何利润应由其中一个企业获得而没有获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利润,并据以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规定,对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降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执行合理调整。

② 总利润原则。要求将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企业看为一个整体,总览其在全球规模内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并按一定方法从新执行分配,以确定各个关联企业的利润,分别据以计算征税。分配利润的方法首要有:企业运营额占总览运营额的比例;薪资额占总览薪资额的比例;流动资金额占总览流动资金额的比例。

③ 合理原则。强调跨国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双方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都要合理地执行分配。只要该种分配符合所在国税法规定的合理规模,税务当局都应给予认可。中国1991年 6月策划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中的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列支条款也是按此原则证实的。中国的征税规定

中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确定,大多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一部分做法。比如,依据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按独立企业成交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合理调整。方法是:①商品交易价格,依照独立企业之间执行相同或相似业务活动的单价执行调整;依照再售给无相关的第三者价格所应获得的利润水平执行调整;依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执行调整。在上述方法都不能运用时,可以采取其余合理的方法执行调整,如限定最低利润率等。②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假使胜过或者差于没相关联关系所能答应的数额,利润率胜过或差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可以参照正常利率执行调整。③关联企业之间应该依照事实费用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上正常的劳务收费标准调整核定。④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作价或收取、支付的运用费,应与非关联企业的收费标准大体相同,对不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一般标准核定其特许权运用费。参考书目

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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