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长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遗产税一般要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征收。
遗产税最早造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陆续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余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在我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40年7月1号开征此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号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行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或许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准许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纲》,提纲中提出“逐渐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税务特点
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当前,伊朗采取的便是该种税制。该种模式,因重复征税,税负较高,而且,征税手续也比较繁杂。税务分类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执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取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形。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执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事实负担能力,采取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税务评价
总分遗产税,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形,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该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显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依据事实情形对各继承人征税,如此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