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发展
社会保障税起因为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有记录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雇员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
二战后,伴伴随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施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概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长到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当前(2010年),全球170多个国家中起码有132个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税制度。
称谓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1][2]
课税规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规模一般是参与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聘用关系的雇主和员工在本国支付和获得的薪资,薪金及不存在聘用关系的自运营主的所得,雇主和员工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国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国内就业的雇主和员工,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务必在该国承受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聘用但在国外工作获得的薪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为课税规模。[2]
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规模相适应,其课税对象首要是雇主支付的薪资薪金额、员工获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运营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行中,即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一是课税对象不包含纳税人薪资薪金以外的其余收入。即不包含由雇主和员工薪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薪资薪金既包含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含具有薪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余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薪资薪金一般规定最高限额,胜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由于社会保险税实施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税率
大部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施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开支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取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征收
原因
第一,两种收入的共同性。将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统一起来的看法是来因为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征收有关的共同性,其中包含了需要运用唯一的一个登记号码是识别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者;一般需要依照相同的所得定义,以来自雇主和自雇者的申报表的形式,获取信息的征管体系;需要雇主从员工的收入中预扣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并通过银行缴纳给收入管理部门;需要有有效的征管系统监督那些没有申报和纳税的雇主;需要运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精准性。
第二,资源的有效运用。那些已经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融入本国的收入管理中的国家常发现,将税务管理体系扩展到社会保障税费的边际成本非常小。这是那些缺乏资源的国家在两个不同机构实行两套相似的改革所考虑的一个特别重要原因。 第三,税务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能力。税务当局持续完善与征收职能有关的核心能力。有证据表明,当社会保险机构被转让过来时,很多国家的税务当局提升了与社会保障税费缴纳有关的征管水平,减弱了征收成本。作为收入征管为目标的税务当局发展的基于遵从的组织文化和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过程。而社会保险机构一般以创造个人的福利权利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机构发展的组织文化和过程与税务局不同。社会保险机构的征收业绩一般很有限。 第四,减弱政府的管理成本。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清除了核心职能的重复,否则申报表的处理和税款的强制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领域全将发生重叠。一体化可以大大减弱政府的管理成本,这是由于:人士的降低和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的范围经济,降低了管理人士的数量以及报告的填写、税款的缴纳、执法和报告认定等共同过程;减弱了办公设施、通讯网络和有关职能的成本;取消了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减弱了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 第五,减弱了纳税成本。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也大大减弱了雇主的奉行成本,由于采取统一的记账凭证制度、个人所得税、升值税和工薪税以及依照所得和工薪的社会保障税费的统一审计程序,就降低了纸面工作。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申报和纳税制度普及率的提升也减弱了纳税人和缴费者的纳税成本。此外,制度的简化也提升了雇主计算的精准性,因此提升了遵从度。制度
各国在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制度安排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在OECD成员国中,28个有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通过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并非是采取由首要税务管理机构来征收管理的。在此外的11个成员国中,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是与一般的税款征收业务是一体化的。除了OECD成员国,各国采取的收入征收呈“二元”法。智利、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通过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而像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俄罗斯和斯洛文尼亚全会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与一般的税务管理一体化。
方法
受于社会保险税首要纳税人为雇主和员工,因此员工税款大多实施源泉扣缴法,即由员工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运营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施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体情形来说,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运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所以,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事实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余税类对比,其首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尽管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2]
特点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开支,与一般税对比,具有三个首要特点:
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采取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期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余特殊情形,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有偿性
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此带有有偿性质;
内在灵活性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同一定期间的经济事态紧密有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滑,社会保障开支,尤其是失业救助开支降低,有助于压抑社会总需求;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开支,尤其是失业救助开支增长,有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平稳作用。
中国情形
中国有关“开征社会保障税”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显现。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纲中提出,要逐渐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有关主管在不同场合也曾表明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1]
2010年4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长谢旭人在《求是》撰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升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火热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清晰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发达国家和多部分低收入国家,广泛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规模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首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由于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假使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
争议之声
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全国多地的征收水平和保障标准能否应统一,当前存在争议。比如,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税在不同地区有差异,但社会保障开支的标准是一样的,以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
但是中国内地的情形比较复杂,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当前社会保险收费和社会保障开支的标准,各省的差异很大。统一社会保障税水平和社会保障开支标准,都面对很多难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3]
模式
中国当前(2010年)实施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没有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困难,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机构应当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征收专门的税费。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税费在大部分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员工及自雇者征收的,事实上就是一种税收。在OECD(经合组织)的收入统计中就采取了这个名称。有些国家清晰将其命名叫税收。二是多部分社会福利的支出首要来自于一般税收收入,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一般均为连续的赤字,需要得来临自一般税收的补助。从各国的实践看,并没有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有关的税费。
OECD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公布了《2008年OECD与非OECD国家的税务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数据。此报告的调查涉及到43个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除了30个成员国外,此外13个国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国、南非、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在OECD此次调查的大部分国家里,大部分国家都有社会保障税费制度,该种税费是作为专门的政府服务,尤其是医疗、失业福利和养老金筹资的政府收入的补充来源。当前(2010年)在这些国家里的绝大部分依旧直接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俾斯麦模式,该种模式也是当前大部分欧洲联盟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俾斯麦模式将政府供应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享受的福利和缴纳税费的多少是与员工的薪水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税费已经形成很多OECD国家,尤其是那些欧洲成员国的最大的政府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高达了16.3%。
国外经验
从国际社会来说,即使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期并存,但是,受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规模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尤其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方方面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普遍而全面。
以英国为例,英国采取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其政策目标是救助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全体被保险人规定有相同的保险收益待遇,其数额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