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外汇网2021-06-17 23:28:20
119
政府令 【 2009 】 9号《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9号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事实,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首要包含: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余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胜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胜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经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运用自有资金及融资执行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执行的建设项目;
(四)运用各种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六)运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含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余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形;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形;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形;
(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事实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能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运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形;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形,招投标文件实施情形,材料计算履约情形;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运用和效益情形;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形,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形;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形。
第五条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执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差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形有着重地执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相关部门。已列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务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执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期,还应该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报告等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根据;
(二)项目投资计划准许文件和项目概算;
(三)相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数据、合同文本;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含造价书、工程计量清单和计算书,相关计算文件以及计算根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包含土建、安装及其余工程(含工程变更)图纸等;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有关的其余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有关合同期,应该在条款中列明“务必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审计机关执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间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间,建设单位要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不能按期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清晰缓期时限,并经同级政府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答应后,向审计机关提出缓期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九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间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供应有关资料齐全、交换意见及时的前提下,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胜过4个月。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形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行、竣工运用的全过程执行追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审计后,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数据;依法需要予以处理、处罚的,应该做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通过审计,对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调整预算、决算。对多计已付的工程价款,应依法全额收缴财政。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规定,婉拒、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的,或者婉拒、障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示;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下方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审计机关觉得应该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照审计管辖规模执行审计。国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后执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规模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规模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级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行的审计,审计结果应该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充实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士。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形下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士参与审计,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余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执行审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士参与审计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依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执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该向审计机关供应审计情形书面数据,并对其精准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复核后形成审计数据、做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数据、审计决定负责。
审计机关应该增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存在困难时,要及时给予纠正或者从新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人士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处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 上一篇: 审计职业道德
- 下一篇: 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精要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9369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4588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4745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5162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3853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27558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17567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2481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1487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0649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