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赎回损益(constructive gains and losses on bonds)
基本内容
推定赎回损益是指一家企业在按非债券账面价值从外界买入集团内部其余企业发行的债券时所造成的、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已经达到的损益。买入债券时所支付的单价大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则债券推定赎回发生了推定损失;若所支付的单价差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则发生了推定利得。之所以称为“推定利得或损益”,是由于从企业集团来说,损益已经达到,应予证实,但在买入债券时并没有在集团内部相关企业的账上记录。当按债券账面价值买入集团内部其余企业所发行的债券,或者集团内部企业直接发生资金的借贷业务时,不会发生推定损益。
账务处理
对债券推定损益的处理,存在着几种意见:
一是债券推定赎回的推定损益应妆依照债券的面值在买入公司和发行公司间分摊。这一看法被称为面值理论(Par value theory)假定母公司支付495 000元买入子公司发行在外的面值为500 000元、未摊销溢价为3 000元的一批债券,推定利得为8 000元(500 000+3 000-495 000),其中5 000 元分摊给母公司,3 000元分摊给子公司。
其他看法可称为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觉得买入内部债券的企业是在母公司的指令下起着债券发行公司的代理机构作用。如此,上例中,推定利得8 000元应分配给子公司(发行公司),从合并报表看,相当于子公司按 495 000元买入自己的债券。然后,再将债券赎回损益在母公司和少数股权间加以分配。即使称不上一个单独的理论,有时,为简化处理手续,可将推定损益全部分配给母公司。
市场利率的改变使发行公司债券的事实价值发生改变,造成损益,所以,在会计上应该将该种损益分配到分行公司,而不论交易的形式如何,也即不论由发行公司直接赎回依旧由集团内部其余企业赎回。若不将推定损益的全部数额分摊到发行公司,则强调了交易的形式而忽视了交易的实质。从会计上表达,交易的实质重于形式,代理理论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