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基金的买卖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撰文规定,从2003年1月1号起,继续对投资人(包含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封闭基金的买卖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撰文规定,从2003年1月1号起,继续对投资人(包含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本轮出台的文件仍未规定有效期,分析人员觉得,这或许代表着,投资人买卖封闭式基金, 将于相当长的期间内都不会被征收印花税。受于放开式基金已形成基金业发展主流,依照当前事态推测,所有封闭式基金将或许在今后的10余年里相继完成自己的使命。所以,有分析人员觉得,本轮出台的规定很或许是有关买卖封闭式基金印花税总量的“最终处理方案”。

在我国第一只封闭式基金诞生的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困难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投资人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末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2000年和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决定将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政策缓期到2000年末和2001年末。此后,两部门未再公布过有关投资人买卖封闭式基金能否征税的规定,但在事实操作中,一直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