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转为放开式基金的三种可行制度设计:
封闭式基金特别是大盘基金的高折价率是所有基金持有人都十分头疼的一个困难,在某些基金的折价率高达50%时,基金持有人依然要担忧折价率会不会继续扩大到55%。尽管投资价值已经彰显,但能否仍有下挫空间。要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就务必要探讨“封转开”在法律与制度上的可行性困难。
客观来讲,大盘基金的长期连续低迷反应了基金持有人的一种过分悲观,但一个难以忽略的事实是——封闭式基金的运营业绩不够理想,某些封闭式基金甚至向社保基金和放开式基金执行利益输送,从这个角度来说,大盘基金的高折价率疑似又可以理解。本文旨在寻求一种方案,既可以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止折价率的继续扩大,又可以激励基金经理付出做好业绩。
方案共包含三个方面的机制,即定期申购/赎回机制,提早封转开机制和缓期封转开机制。
定期申购/赎回机制
在此之前曾有媒体刊登过文章提到定期申购/赎回机制,即每年放开1日供基金持有人执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价格为基金净值,我们觉得如此一种方法显然不够平和,尽管它的确可以保证折价率渐渐减小,但该种方法有机会致使 封闭式基金提早清盘。
定期申购/赎回机制有别于前者。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执行把握。

首先,在每年的放开日间,其申购/赎回价格为净值的某一折价,同期申购/赎回价格应遵循递增的原则,递增率可为方案实行日起基金的到期收益率(假定基金净值维持不变)。举例来讲,假定某一基金仍有10年到期,其市场价格为0.5元,单位净值为0.9元,测算得到其到期收益率为6%(6%即为递增率),则我们可以设定今年放开日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元,而明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1+6%)=0.53元,后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618元。依此类推。
其次,假使某一年基金的净值上涨率胜过了我们设定的递增率,则该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上年的申购/赎回价格×(1+当年的净值上涨率)。
第三,受于每年都有申购/赎回,所以份额或许会有所改变,顾虑到申购价格差于基金净值,为保护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我们需要限定基金份额应维持不增。这一限定疑似从字面上对基金管理公司不利,但一个简单的逻辑显示不会有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形发生,这也就保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不会承受损害。
提早封转开机制
假使某一基金在某一日的基金净值≤上一年度的申购/赎回价格×1.05,那么该基金应在尽量短的时期内准备封转开事宜,这一措施是对运营业绩不好的基金经理的惩罚。实际上,只要基金运营业绩不是特别差,可以保证基金净值略好于初期的基金净值,基本都可以避免在存续期内提早封转开。
缓期封转开机制和提早封转开机制相对,缓期封转开机制是对运营业绩优秀的基金经理的奖励。缓期封转开机制是指,在封闭式基金的到期日,假使其净值>当日申购/赎回价格×1.05,则其封闭期可以得以延长,直至某一日的基金净值≤上一年度的申购/赎回价格×1.05,该基金才转为放开。在封闭式基金的缓期内,其申购/赎回价格每年的递增率起码为5%,假使某一年基金的净值上涨率胜过5%,则该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上年的申购/赎回价格×(1+当年的净值上涨率)。
通过以上三种机制,我们可以高达下方三个目的。首先,基于申购/赎回价格维持递增这一原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承受极大的保护。其次,尽管有定期的封转开,但基金份额并没有会降低,这保护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第三,受于提早封转开机制和缓期封转开机制的存在,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经理对待自己的运营业绩将愈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