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
契约型基金的概念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人的权利首要体当下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首要方面一般由基金法律所规范。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具有灵活性,很多国家都允许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存。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广泛。
而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2003年颁布了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所以,直迄今日,基金管理公司发起成立的封闭式基金与放开式基金都属于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约型基金自身并没有具备公司企业或法人的身份,所以,在组织结构上,基金的持有人不具备股东的地位,但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契约型基金特点:
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叫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运营和操作,并一般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 偿还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而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运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保证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表明书所列明 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管理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显现困难时,信托人对投资人负责索偿责任。
契约型基金的成长历程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显现,历经约10年的成长,直到2013年6月1号《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第一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说,首要有下方四个发展阶段:
1.《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务必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2.2013年6月1号实行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清晰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3.2014年2月7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清晰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4.2014年8月22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清晰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执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更深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