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后,应依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期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得到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得到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而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证券结算。
交割方式有哪些?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当前采取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运营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运营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该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取。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运营日间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假使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表明交割方式,即一律看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日到60日不等,买卖双方务必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购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出售“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当前仍未采取此种交割方式。
交割程序有哪些?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根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总览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士。各证券商清算人士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运营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运营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运营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受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拨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证实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刻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出售)证实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赶紧通知其运营处所,以制作买卖数据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运营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数据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出售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数据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交割的一部分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期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代表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执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期内指定其余证券商代为出售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余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单价,作为清算的根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仍未交割的各种其余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余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运营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仍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执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