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依据政府相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受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偿付能力。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准备金
长期寿险中,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费往往不按自然费率而按趸缴费率一次缴清,或用均衡费率按年缴付,而保险赔偿则因民众死亡率的规律,伴随年纪的增高而放大,于是造成了开头年份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溢收的保费虽归保险公司掌握,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务必严格核算积压,以便补足歉收年份中应赔金额的缺损。由于死亡率和应收的各种纯费率均为科学计算的结果,互相间存在着配合,开头年份中溢收的保费加之规定的利息,恰好等于末后年份中短亏之数。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契约责任,对于被保险方提早缴付的保费部分有责任执行积压。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各种给付义务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清晰规定了保险公司务必提存责任准备金额度的方法。
超标准备金
准备金
商业银行在其运营活动中,须对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备金,其数量首先受法定准备率的制约。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期,还务必考虑其资产流动性、风险性等,因此所持有的事实准备一般会与法定准备存在一定差额,自此造成超标准备。当事实准备大于法定准备时,则超标准备为正值;反之,则超标准备为负值。负值的超标准备一般务必在下一计算期内补足。超标准备金一般包含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借入准备是商业银行受于准备不足向拥有超标准备的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超标准备中扣除借入准备,即为非借入准备,又称自有准备。超标准备增长,往往意味银行潜在放款能力加强,若这一部分货币资金不予运用,则意味利息的损失。同期银举动了预防意想不到的大额提现等现象发生,又不能使超标准备为零,这就形成银行运营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门艺术。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
中国人民银行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预案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中央银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标准备金两部分。中央银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务必将自己吸收的存款依照一定比率交存中央银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胜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标准备金存款,超标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本身保有的库存现金,组成超标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标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标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形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标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在实践中民众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或减弱,对商业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范围改变,从而对货币供给有巨大影响。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进而间接调控货币提供量。一般来看,在其余条件不变时,中央银行提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增长,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降低,其放款和投资能力降低,全社会货币供给跟随降低;反之,中央银行减弱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降低,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长,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加强,货币供给跟随扩张。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差不多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历经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积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必须通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二级存款准备金
二级存款准备金是由总行集中分行、直属支行的部分资金,执行统一调度和集中调控的资金,本外币二级存款准备金按各行存款余额一定比例缴纳和调整。
由专业银行要求提存的第二层次的存款准备金,它是各专业银举动集中部分存款资金调剂运用,对所属行、处按一般缴存款规模,核定一定比例提存、上缴的资金,属于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存款准备金。
中国银行的二级存款准备金制度
准备金
2.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解缴和调整按月执行。
中国银行的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调度
1、为增强系统调控,总行集中的二级存款准备金,1994年继续实施原比例,即按各类存款当年增长额上缴10%(少数民族地区分行按5%)。总行依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各类存款(各类存款包含:工业企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三资企业存款、商业企业存款、外贸企业存款、集体工商企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活期积蓄存款、定期积蓄存款、民营及个体工商存款、其余活期存款、委托存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执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10日间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对各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2、为激励各行将临时多余的资金上存,以保证全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总行继续开办定期存款业务。总体原则是分行上存资黄金价格格好于联行利率的资黄金价格格。当前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别为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后,由总行一并还本付息。今后联行利率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定期存款利率。总行集中的资金,首要用于全行保支付。
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http://news.hexun.com/2008/08ckzbjl2/(2)http://www.forex.com.cn/html/2007-12/7894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