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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外汇网2021-06-24 10:51:32 138
什么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举动能力,运用劳活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薪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举动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造成,自其依法撤销之时消灭。当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含: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国内的所有企业,包含: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余工作人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用人单位的适用规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含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首要构成部分,是本法的首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下方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余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胜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清晰了用人单位的规模,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余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士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实施。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含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士,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士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仍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依照本条的规定实施;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雇佣合同,签订雇佣合同的,就要依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依照本法实施。

3.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构成,为达到会员共答应愿,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形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士外,其工作人士是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尽管公务员法没有清晰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为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士外,其工作人士是比照公务员法执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假使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依照本法执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部分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规模。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士从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所以,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或许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规模。顾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部分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士、返聘的离退休人士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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