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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提单

外汇网2021-06-24 10:50:54 177
什么是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名义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

如: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丰和公司买入一批丝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海上货运出口等有关业务。但此物流公司和丰和公司相互串通制造空头提单,进而骗取上海这家国际贸易公司的货款1.5万元。提单上所记货量等同于货物的确已如数装上船的表面报告,银行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后便付款。

伪造提单的形式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首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部分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吻合”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或许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

空单就是货物极为不符,甚至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伪造提单的一种。该种提单或许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余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

在德国,多部分学者觉得,提单代替货物以为流通,所以,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应担保其记载与所取的货物统一。所以,承认空单的效力。英美国家,受于其航运发达,在国际航运上,常扮演承运人角色,所以在承运人责任的立法上采行减轻的力争,以利其航业。英美法觉得提单为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且将之装船的表面证据,可用事实推翻。所以,事实上承运人未收受货物而发行提单,承运人并没有受提单上文义绝对性约束,举出相当证据即可推翻其责任。即便提单持有人是好意并无过失,也然。笔者觉得,卖方有意在没有交货的情形下伪造提单已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举动组成侵权。该种提单纯粹成了单据欺诈的工具,其名称被盗用的承运人不受提单约束。如承运人与卖方串通,为卖方获得空单供应必要条件,则组成共同侵权,承受连带责任。

2.货量差异。

货量差异就是货物尽管装船,但事实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在普通法上,承运人并没有被禁止证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不正确。但是,提单是其记载数量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且举证责任显然要求承运人证明记载数量实未装船。这要求“非常满意的凭证”,而证明货物在运输阶段的任何极大或许移动均为不够的。承运人只有通过在提单中加入“重量不知”条款才可保护自己。提单货量差异,通说觉得有效。就提单记载但实未装船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负未交付责任。承运人也要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负责。

有关条目提单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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