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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体系

外汇网2021-06-23 08:33:56 125

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部分是以中央银举动核心来执行组织管理的,因此形成了以中央银举动核心、商业银举动主体、各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在中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举动主体,政策性银行、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组成

金融机构体系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最早显现的金融机构。它们以运营工商业存、放款为首要业务,并为顾客供应多种服务。其中通过办理转帐结算达到着国民经济中的决多部分货币周转,同期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下一章将执行详尽的讨论。

政策性专业银行

政策性专业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依据政府的决策和意愿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依据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政策性专业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相对应,从事专门运营规模和供应专门性金融服务,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存在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状况,伴随社会分工的持续发展,要求银行务必具有某一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职能,进而助推着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显现。如投资银行、积蓄银行、抵押银行等。

其余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及其余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工具并没有是对货币的要求权,而是其余的某种权利,如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只代表索赔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仍是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并投放出去,以高达盈利的目的,因此与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并无本质区别。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执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含依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公布相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转等。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含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分类

金融中介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大差不差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货币当局,也叫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是银行。包含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可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积蓄银行。

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首要包含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余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类是在国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含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处。

特点: 1、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但市场份额持续下滑 。2、 股份制商业银行快速成长。 3、 外资银行发展势头强势 。4、 保险市场的范围扩张快速 。5、证券公司随证券市场的成长持续壮大 。6、 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快速,前景光明。

参考资料

对冲基金 http://www.cnhe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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