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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减除费用

外汇网2021-06-23 08:32:43 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国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国内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国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国外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依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改变情形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规模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依据国务院于2008年2月18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规模是:

(1)在中国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士;

(2)求职在中国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国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国外任职或者受雇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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