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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

外汇网2021-06-23 08:31:57 126
《政府采购协议》的造成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市场经济国家首要靠供求关系调节市场需求,政府差不多不参与、不干预国家经济活动,所以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领域十分有限,政府采购市场既不发达也不完善。但伴随市场经济的发达,尤其是供求关系这支无情的指挥棒致使了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市场经济国家广泛认识到市场自发调节并没有是万能的。为了弥补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政府开始普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开支举行公共事业,为经济的成长创造条件。受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快速扩大对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普遍影响,为了趋利避害,各国就本国政府采购举动开始执行立法,相关政府采购的各类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政府采购协议》是在世界规模内,规范各国政府或其代理人为其自身消费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举动缔结的协议。在当今的世界贸易中,政府采购贸易数额重大,每年多达数千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 0%,而在关贸总协定1947(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法律体系中,政府采购却被看为例外领域,不受总协定的规制。如总协定第三条第8款(a)项相关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就清晰规定: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相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这就是说,各国在政府采购中可优先采购国货,而不必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各国政府采购举动渐渐形成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堡垒。受于各国为制约进口,采取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愈演愈烈,而GATT对此无能为力,在6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即率先谈判政府采购困难,并草拟了一份“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在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由低收入国家缔约方动议,在各缔约方的共同付出下,促成了《政府采购守则》,并于1981年 1月1号生效,1987年2月执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号生效。到1993年末该协议有了12个缔约方(现已发展有24个成员)。1995年1月1 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正式成立。伴随WTO的成立,《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作为仅对WTO缔约方对其签字国生效的复边贸易协议而尘埃落定。

《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及影响力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达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观并协调现行世界贸易的环境;通过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机制,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率;同期还应保证低收入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在可行和适当的时机,实行差别措施,即向低收入国家供应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WTO《政府采购协议》由序言、适用规模、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低收入国家成员供应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标程序、资料和审查、义务的实施、本协定的例外、最后条款等十个部分构成。 《政府采购协议》首要强调下方三个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提供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提供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相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低收入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相关缔约方应向低收入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供应特殊待遇,如供应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同期, 《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契约形式和采购限额适用的消除等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就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制约性招标、谈判式采购的方式、对质疑程序的起步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是WTO协定附录中4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其余3项分别是民用航空器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但并没有属于加入WTO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规模。依据《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WTO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受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但这并没有等于《政府采购协议》对非协议方的缔约国没有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面它影响着已经加入WTO并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如新加坡在加人WTO以后,为了更好地履行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策划了《政府采购法案》。这一法案的首要原则是遵循WTO《政府采购协议》相关规定。新加坡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按《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实施;对非《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则按本国的《政府采购法案》实施。另一面《政府采购协议》对非WTO缔约国也有影响。本来《政府采购协议》并不是属于加入WTO的一揽子协议,加入WTO体系后,缔约国能否加入该协议完全取决于自行决定。但是为了占领要求加人WTO的申请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很多协议国往往要求申请国在加入WTO时二并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早就让《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国造成了浓厚的意向,在中国申请加人WTO的谈判过程中,很多己参与该协议的发达国家极为期望我国早日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甚至将《政府采购协议》捆绑于WTO强制性条件中,作为中国加入WT0的附加条件。

《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依照《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该协议的成员并没有阻止非协议成员的提供商对他们采购机构发出的招标邀请执行投标。这一作法显示,无论能否《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对其经济都有影响。尽管我国政府对外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没有放开政府采购市场,也没有加入任何相关政府采购的复边或多边协议,但受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已经打开,国外的很多优质企业通过某些务必实施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进人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事实放开度已约15%(外国提供商已经垄断了我国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和部分家用电器行业),这致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我国既没有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法律或者加人某些国际贸易协议来保护民族工业,同期,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由于我们未允诺放开政府采购市场或者加入相应政府采购协议,致使外国政府有理由婉拒我国的企业进入他们的政府采购领域或者我国的企业没有能力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假使我国的企业和产品能够进入别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执行竞争,就能处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我国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己被国外很多优质企业占领,而我国因未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或无竞争力而被别国拒之门外的尴尬。我国无可回避其“发展中”的竞争劣势,根本无力保护自己的民族工业,扶持本国企业。而《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各签约方互相放开政府采购市场,一但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其优惠措施和保护条款,如国民待遇,非歧视性原则,都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留下缓冲的余地。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助于加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抵御国际经济风暴的能力,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期间,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奖金均投入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期间,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讯设备的采购,为日本刚刚启动的电子工业给予了一个不小的市场,帮助日本企业顶住美国跨国公司电子产品的打击。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其协议国彼此间对等放开政府采购市场,一旦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就务必履行该项义务,这代表着各协议国自身应该具有比较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时迄今日,我国仍未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只有地方上试行的规章制度,而该种地方性立法难于规范统一全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而且与WTO 《政府采购协议》也存在很大差距,如从采购限额的规定来说,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而我国多地事实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令促使我国加速政府采购立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增速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况

我国改革放开不足30年,各方面尚处在发展阶段,经济实践远差于己参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发达缔约国对政府采购的概念把握得精准、到位。我国政府大批的经济举动均涉及政府采购范畴,受于概念理解不一,有学者觉得政府采购就是以中央政府为中心辐射全国多地方政府的日常的消耗及常年或永久耐耗品的采购,如办公用品、办公楼、办公车辆等,而实际上这导致政府采购领域的一小部分(仅此部分每年大概有2000亿元人民币)。就当前我国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法规来说,其采购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首要是代理机构),而将国有企业消除在外。

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政府采购主体概念的外延来得较普遍,不仅包含政府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企业如供电、供水、通讯等。若用这个概念来衡量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话,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动力会是重大无比的。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允诺,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放开政府采购市场。依据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进程,我国迅速就能加入WTO。这代表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放开有机会大大提早。1996年全国财政会议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开支管理经验,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为此,1998年至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和我国多部分省市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试行政府采购制度,1999年8月30号第九届全国人大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下方简称《招标投标法》)。但是,受于多地规定不尽相同,全国不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模式,而且最具有代表性的《招标投标法》也不是为政府采购制度“量身定做”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执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组织等,只要其采取招标、投标形式,都要承受该《招标投标法》的规制。这反应了该法适用的采购主体范畴远远大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表明该法的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并没有将其单纯作为规制政府采购举动法律的立法思想。为了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举动,1999年4月至今,全国人大就政府采购执行了立项并开始了一连串的立法活动。

受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典和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部门,尽管有一部分相关政府采购举动的立法规范,但是政府采购的多部分领域都处在无章可循的状态,我国政府对外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我国没有放开政府采购市场,但受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已经打开。这一面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承受外国提供商的打击:另一面,我国企业没有充足的能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同期,由于无章可循,我国的政府采购举动由相关部门执行行政审批,有的采购允许外国提供商参与投标,有的只在本地招标,有的实施自行采购,很不规范,这不仅产生大批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次价高,同期也产生了大批的浪费和腐败。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利与弊

有学者觉得《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很难做到;发达国家在我国执行复关谈判时要求我国《政府采购协议》,其目的就是要求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放开市场;《政府采购协议》是复边贸易协议,是WTO缔约国有选 择地签署,不具有强制性,中国大可不予理将是否参与该协议,这并没有能影响中国加入WTO,有的学者担忧,发达国家企图以此向中国过高要价等等。以笔者拙见这些观点和担忧虽有些道理,但未免失之偏颇。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成长中国家,加入发达国家多,而低收入国家少的《协议》的确有其不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原因;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是《协议》的首要原则之一,在该协议缔约国中以低收入国家的身份向发达国家叫板,的确寡不敌众,但加入《协议》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协议》第3条详尽地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缔约的成长中国家给予种种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低收入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保证该类国家有充足的外汇储备来实施经济发展的方案;促进低收入国家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成长及其余经济部门的成长;扶持低收入国家那些完全或差不多依靠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在向世贸组织会议提出申请并征得答应的情形下,激励低收入国家通过区域或世界安排来发展经济。

依据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协议》是允许缔约双方就贸易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执行谈判,最终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规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在参与区域或世界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规模中部分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在《协议》生效后,低收入国家还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规模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还可依据它们所参与的世界及低收入国家区域间的安排,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规模内的贸易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同期,低收入国家缔约方亦可按《协议》的规定修改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规模。

作为低收入国家最担忧的是在国民待遇原则条件下,发达国家在低收入国家政府采购 领域大肆占领,而低收入国家的产品受于生产力低下,劳动密集型等客观原因,在发达国 家的政府采购领域无法打开市场,缺乏先天的竞争力,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拟 定适用本《协议》的规模时,应尽量列人买入与低收入国家出口有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实体。实际上,在WTO政府采购规范的实务操作中只涉及较大金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而频繁发生的日常采购应采取优先买入国货的原则。

《协议》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协议规模内对低收入国家缔约方供应技术援助也作了规 定,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非歧视性原则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国家缔约方供应一切必要及适 合的技术援助,以处理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所遇到的困难。 《协议》要求发达国家 缔约方还应为协议内的成长中国家缔约方建立专门的资料中心,以备低收入国家缔约方处理在政府采购领域造成的困难。受于我国仍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尽管我国可以参与协议国的政府采购,但因在同协议国执行有关的政府采购贸易往来中,彼此的市场并没有是对等放开的,所以我国的提供商常因无法得到外国市场采购机构发出的招标信息,而处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假使形成《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国则可以从有关资料中获取招标通知的出版物名单及信息中心的信息,进而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处在主动地位。

在实体贸易操作中,WTO体系实事求是地体现和反应了低收入国家“发展中”的应有之意,在政府采购委员将对协议实行情形和效果执行年度审议及每隔三年执行的全面审议中,也客观地以“发展中”的含义对发展中缔约方执行审议, 《协议》依据低收入国家的经济、财政和贸易情形,决定例外适用条款能否需要修改和延长;发展中缔约方也可以根据各自经济、财政和贸易情形考虑扩大本国适用《协议》规模的机会性。

以上所述,都是《协议》予以低收入国家的优惠措施和条款,依笔者见,依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我国可以考虑在加入WTO后以低收入国家的身份加入发达国家大量的《政府采购协议》,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举动。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必要性

首先是有助于节约政府经费的支出。依据欧盟各国已实施的政府采购制度或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国家的经验显示,借此可以节约不实施该制度而花费经费的土o%以上。从我国一部分地方政府策划的相关政府采购的规章来说,其已初步具备了《政府采购协议》所具有的基本形式和程序,如公开招标、投标等,并已在节约政府经费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尚处在雏形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在政府采购领域发挥这样大的节约政府经费的作用,那么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入最能完整体现该种制度的《政府采购协议》,必将于节省运用政府财政经费领域中发挥出重大的优势。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以尽或许经济的方式和可接受的质量标准得到商品或服务,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是各国和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所确立的首要目标,完善的《政府采购协议》必将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得到有效地利用。

其次是有利于防治腐败。公开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的实施,保证交易实体质量的同期,能够有效地防止各种幕后交易、暗箱操作,压抑回扣、折扣及各种贿赂政府官员举动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廉洁性、维护政府的公信度。在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且十分严重,产生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重大损失。如四川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影响极其恶劣,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政府采购所运用的资金是来自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所以该款项应该用于政府提升工作效率,扩大公益规模。政府采购所用款项怎么用,见底用到哪里去了,运用能否合理,是公众所关注的重心困难。这样大笔款项的流动若不置于有效的法律控制之下,必然造成腐败。 “假使不对专门的采购部门执行监督或许致使比旧的采购办法更腐败的现象造成”。一但造成腐败,所涉重大的金额不但会影响国有资金的正常流转,更会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度。著名的美国政治学家亨延顿曾说过: “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则是在细微的、频繁的行政机关与经济市场接触中执行的,集中而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降低了该种接触点,使政府的民事经济举动昭然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腐败自无生存的空间。

最后是有强制性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合理达到政府财政预算,有助于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达到,完成国家产业经济发展的总的规划。我国以前对政府采购的控制方法是所谓的“集团买入”制度,政府所须采购的产品是由国家或军队自己的企业直接生产和提供的,财政预算跟着计划走,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物不符值、重复购置现象十分严重。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供应货物、服务的实体或价格首要受市场机制的主导,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都具有各自独立的利益需求,这与中国以往的政企不分、。国家统筹规划定价的政府采购条件有了极大的不同,较之从前经费的运用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运用的合理性要求更高,这就需要新的采购规则来规范。 《政府采购协议》的竞争机制能够保证采购实体以最合理的单价买入到其所需的服务和商品,最大程度上合理地达到政府财政预算。

将政府采购的开支纳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制规模,实施其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节省政府的经费支出、降低或避免腐败现象、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全将有很大的作用。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一)确定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很多协议国在策划本国相关政府采购法案时,都首先确定立法的原则,既该政府采购法案所要高达的目标及所遵守的操作界线。新加坡政府采购立法所遵循的原则是:1、透明;2、物有所值;3、公平和公开竞争。韩国政府采购立法所遵循的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2、公正竞争原则;3、诚实和信用原则;4、扶持中小企业和激励共同参与原则。自此笔者觉得我们也应清晰我国在现有社会及经济情况下所要高达的目标,以及在不违背WTO《政府采购协议》原则的前提下策划适应我国国情的操作界线原则。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将目标清晰在尽或许使本国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就在此时极力保护本国市场r如美国在1988 年修改其《买入美国产品法》时,提出该法案应“增长美国国内就业;防止外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我国也应把扶持我国民族产业,促进国内企业发展作为政府采购立法的清晰目标。在操作界线原则上,我国应先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再就我国的国情作添改。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参照别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觉得应添加1-.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原则;2.物有所值原则;3.保护和扶持本国企业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而物有所值是合理运用行政经费的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觉得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应是1.国民待遇原则:2.非歧视性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原则;4.物有所值原则;5.保护和扶持本国企业原则。

(二)赶紧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从我国国内情形来说,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行,部分地方省市也已经陆续出台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多地依当地经济情况的不同,所策划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与WTO《政府采购协议》更是有差距。受于标准和规范不尽统一,在实务的操作以及纠纷的处理中常常遇到很难克服的阻碍。尤其是多地政府借此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地的企业,致使参与竞争的各方经济实体得不足实际上的公平机会。那些被保护的地方企业受于参与不足更大规模的竞争,特别是国际竞争,滋养了其惰性,更严重的是,为了躲避竞争,安于现况,造成了贿赂地方政府官员、排斥竞争对手的腐败举动和大批的不正值竞争举动。《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国都颁布有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本国政府采购法,如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法》、新加坡的《政府采购法案》、韩国的《国家合同法》等。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克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混乱。由于在策划国内政府采购法案的过程中,各国都结合本国的事实,趋利避害,在最大限度上清除《政府采购协议》不适合本国的原因。自此可以看出只有策划一部不违背《政府采购协议》的精神和原则,而且符合本国事实的《政府采购法》,才有利于顺遂达到本国政府采购的目标。故笔者觉得,规制政府采购举动,宜先执行国内立法,既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又有助于对本国产业予以极大支持,同期也有助于我国政府加入WTO后,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或签订其它与之相关的协议中处在优势,获得优惠待遇。法制是规范市场,避免混乱的唯一渠道,贯彻实行政府采购法,这对于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承受法律保护是十分有益的。

美国的政府采购从1761年的《联邦政府采购法》到1993年《买入美国产品法》和1996年《克林格尔-柯亨法案》,历经了230多年的采购实践,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的法律根据是《联邦政府采购法》,而在实行时则配以有关的制度和实行细则,如策划了供采购官员参考的《采购工作守则》。故笔者觉得在我国出台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后,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实行细则以及保障诉权的程序法等也应跟上,对现有的相关政府采购的法规、规章执行修改和完善,使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统一,统一标准和规范,达到管理法制化,避免和正确处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纠纷,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徒法不足够自行”,为了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赶紧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在策划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同期,我们应该依法赶紧建立、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首先,应该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部门,在全国形成一个严密、有强势保障措施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充分调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采购举动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应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清晰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更改原有采购主体分散、无序的情况,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渐放开和经济一体化:

又一次,应该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引进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政府采购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为企业供应公平的商业机会,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遏制地方保护主义,防止不正值竞争和腐败的滋生,维持政府部门的清廉,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

第四,加大企业的改革强度,吸引国外企业高新技术,加速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增长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提升其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创造条件;

第五,确定政府采购的例外实体、服务和商品名单,争取最大程度的优惠待遇,保护本国敏感工业。

伴随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伴随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也快到,放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是势在必行。我们只有完善政府采购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兴利除弊,才可赶紧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适应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加速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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