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种类
担保贷款
一、保证贷款
依据中国《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方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余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准许为运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执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规模内供应保证。《担保法》同期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该包含:(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规模;(5)保证的阶段;(6)双方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余事项。
为顺遂获得银行贷款,企业应当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二、抵押贷款
当无法得到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供应的信用贷款很难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供应抵押物以得到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给予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减弱,所以银行往往愿意愿该企业供应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余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余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运用权、房屋和其余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余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答应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余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余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运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余财产。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该包含下方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运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规模;(5)当事人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余事项。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也是中小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在不具备信用贷款优势条件下的重要补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移交的动产或财产权利形成“质物”。当能够向银行供应质物时,中小企业则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形成质押贷款的质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余权利。
常见困难
担保贷款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这类贷款中的保证人,尽管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貌似具有合格的担保资格,但是实质上却不具备担保能力。《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余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核心所在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事实工作中,却存在着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企业贷款担保的情形。如某借款单位是建筑造价事务所,而其法人却是某国家行政机关的主管;有的担保人在多个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在该种情形下,假使借款人的贷款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以上种种不合规现象,导至银行对保证人的债权落空,这必然要给银行产生信贷风险。
银行不当操作致使有缺陷担保存在。首要表当下:一是担保合同中规定务必有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而一部分合同中只有签字或只有盖章;二是在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重对担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单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签字盖章,而无担保人的签章;三是有的担保合同期限短于贷款合同期限等。
抵押物中常见的困难。首要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未到有关部门做抵押登记,银行出于种种原因默认该种情形,致使抵押贷款事实上“有名无实”。此外,抵押物没有相关部门的评估价值,致使担保物超值抵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防范对策
担保贷款
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包含保证人的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情形、生产运营情况、财务情况、负债情形、偿债能力、信誉程度,并要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履约意向严格把关,防止互相担保、连环担保的现象发生。
对抵押物执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银行应对抵押的物品执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含:抵押物的所有权、运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运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执行抵押时,应该执行抵押登记。假使未执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对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和评估的物品,严禁设定为抵押品,防止无效担保的发生。
增强队伍建设,提升银行运营管理人士和信贷人士的整体素质。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运营管理和信贷人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的培训,及时更新其知识结构,同期增强运营管理人士的职业道德教育,加深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针对中小企业谋求担保难的情况,政府部门应领头,建立中小企业借款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构建统一规范的银行客户信用征信系统。作为集信用征集、登记、评估、查询、风险预警于一体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不仅能达到各银行的资源共享,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而且能够积极地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形成。
住房担保
担保贷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下方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当前,指针对市内六区及开发区、保税区规模内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平稳的职业和收入,信用不错,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买入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积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买入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差于30%,并以此作为买入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答应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受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