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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外汇网2021-06-23 08:27:25 151

首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事实,研究起草相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行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行;逐渐健全包含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实施情形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数据,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数据;管理各类财政收入、各类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类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行;研究拟定和实施财政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

(三)依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对税收信息执行预期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增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观税收执法环境。

(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劳动薪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类社会保障基黄金市场级财政专户并增强监督运用;运用财政、税收、补助等经济杠杆,组织实行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平稳的各类举措。

(五)贯彻实行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行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受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开支;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士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士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士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士违背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相关部门有着重的向国有资金运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行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八)负责本市各类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实施我国与其余国家签订的各类税收协定。

(十)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四)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余工作。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场所

(二)政策法规处

(三)人事教育处

(四)信息技术处

(五)综合规划处(综合经济研究室)

(六)财政监督处

(七)预算处

(八)国库处

(九)行政政法处

(十)教科文处

(十一)经济建设处

(十二)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场所)

(十三)社会保障处

(十四)企业处

(十五)会计处

(十六)涉外经济处

(十七)税政处

(十八)国有资本金预算管理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人士编制

上海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0位。其中,局长1位,副局长5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5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实施。其余事项

(一)国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属运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规模,实施国家和本市国资监管制度。市属非运营性国资由市财政局监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

(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策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受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策划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行,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行政办法

(1)贯彻实行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行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2)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受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开支;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士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士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士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士违背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相关部门有着重的向国有资金运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行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4)负责本市各类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5)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实施我国与其余国家签订的各类税收协定。管理方向

(1)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2)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3)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4)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5)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6)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余工作。公开指南

有关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升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方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方简称《规定》)的规定,参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本机关工作事实,特编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方简称《指南》),以供参考。《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形发生改变时作不定期的调整。《指南》在“上海财税”网立稳公开公布。

信息内容分类

《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财政局及其直属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照《条例》规定,凡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申请给予供应。主动公开类信息首要包含:机构人事、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财政业务办理,政府采购,财政报告,监督举报及其余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下方简称《目录》)。《目录》将令依据信息造成的具体情形作不定期更新。依申请公开类信息首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监督保障机制

有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布的内容意见不统一,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依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依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布的内容意见不统一,且政府信息内容很难区分的,分别按下方情形处理:(一)市政府委办局之间,区(县)政府之间,市政府委办局与区(县)政府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公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该书面报送相关材料或情形表明。(二)同一区(县)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公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本区(县)相关部门执行处理。不同区(县)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公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决定。(三)本市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规模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公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市行政主体觉得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市、区(县)政府请示处理。行政机关应该及时执行公布协调,相关工作不得违背《条例》、《规定》有关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公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执行。经商量统一后,公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应该增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达到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科学、精准地公布政府信息的能力。行政机关公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相关规定需要准许的,未经准许不得公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巨大传染性流行病、巨大动物流行病、重要地理信息报告、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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