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拒收货
倒签提单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下方两点婉拒收货:
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期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抵达后却价格下挫,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机会亏本,在该种情形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显现倒签提单情形,买方恰好有了可乘之机。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实情形。一经确认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婉拒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来说,假使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抵达,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假使其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供应一个机会。
风险
倒签提单
一般情形下,倒签日期假使为短时间的话(约1~3日),大家均为可以“默认”接受的。银行接受的是单证吻合的所有单据,并没有会考虑其它。但是,假使你存在着 “恶意”欺诈的话,银行也会拒收你的单证的。受于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6年1月21号,而你的船期却是2006年1月30号。受于相差时间太长,该种情形下要求倒签提单,你的船东是无论如何也不肯同意的。所以,这里存在着能否可以实行的困难。即便你公司出担保,船东可以倒签提单,但是你依然承受着很大的风险。
倒签提单一定要首先征得承运人的答应。在一般情形下,承运人是不愿意倒签提单的。由于如此做会给承运人本身产生声誉甚至经济损失。假使卖方预计到时候不能按期交货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户延证(即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唯一的办法就是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的要求一定要早日向承运人提出来,以便一旦承运人婉拒,卖方能有充足的时间另想办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动。
此外,卖方欲倒签提单,还要事先考虑目的港的远近,东南亚地区不适用倒签的方法,由于距离中国太近,航程太短。倒签提单,作假的痕迹太显著,承运人肯定不会干。
提单倒签的情形很多,比如说信用证要求最晚装船期是12月13号,但是你在14日才将货物出运,为了能够顺遂结汇,你就务必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到13日。由于信用证项下务必单证吻合才可结汇。
结汇困难
倒签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取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首要的支付渠道。在采取该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清晰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遂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务必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受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形: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马上届满,而货物仍未装船或仍未装船完毕,假使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胜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婉拒结汇。
(2)货物事实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假使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吻合)为由而婉拒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忧结汇遇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恐慌。有些卖方遇到该种情形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商量对策,从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仍未装船或仍未装船完毕的情形下,由承运人提早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遂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事实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事实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遂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而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事实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举动实行时间不同,但它们造成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无论是预借依旧倒签提单,货物事实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依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组成违约,应承受违约责任。假使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实地让承运人依照货物事实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受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觉得如此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马上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事实装船完毕日期以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受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假使承运人同意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困难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来说,提单自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困难。依照中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制约。所以,根据上述法律矛盾规范,不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承认承运人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消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中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举动执行定性。
性质
倒签提单
当前占上风的看法是侵权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的首要困难在于:首先,它忽略了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该种关系靠提单来维系着这一事实,只注意到了承、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因此,一旦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发生纷争,就觉得二者之间原先不存在合同关系,所生纷争必为侵权。须知,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体现,比如,收货人在卸货港对承运人承受的义务即出自提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说简单地觉得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侵犯了收货人(按期收货)的权利,并望文生义地认定这就是侵权。这是对侵权责任这个法律概念的巨大误解。在合同之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取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也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但只组成一般性违约或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无效),而这决不是侵权。预借或倒签提单正是这样,即使受于承运人的举动致使提单无效,并侵犯了收货人的权利,这也导致一种根本性违约,并非是什么侵权,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提单该份运输合同,并非是侵权举动之债权债务关系。承运人侵犯的也导致收货人凭提单该份合同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契约权。假使一谈及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种权利,就认定是侵权,那是望文生义,是十分错误的。核心要看造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才可正证实定该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依旧非合同之债。
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性质之争,依旧有事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将预借或倒签提单定性为侵权责任依旧合同责任,将于案件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等困难上致使不同的结果,进而影响对案件实体困难的判决。同期,对某一法律举动定性能否精准,也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水平,并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立场乃至该判决能否能得到外国或地区的承认和实施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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