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转关运输货物的物流方式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作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该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士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含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务必存放在经海关答应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作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该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供应为实施监管任必须要的方便。
办理单证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下方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相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此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该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作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承运人要求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国内承运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受相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士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觉得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供应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运营执照副本或影印件;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③驾驶人士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④承运作关运输货物申请表。经海关审核答应后,颁发相关准许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制约
转关运输货物
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核心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施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核心件;摩托车及其核心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核心件;电冰箱及其压缩 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准许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核心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给予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统一而且中途不更改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士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给予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作关运输货物拒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更改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士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通关程序
转关运输货物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间,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下方简称“申报单”),并交报告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相关准许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相关单证后,要执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相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间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士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相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 (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作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期,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期,仍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1)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前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下方简称“转关运输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下方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交启运地报告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转关运输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一式三份。
(3)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转关运输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相关货运、商业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 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将上述相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5) 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6) 来往港澳的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士向启运地海关交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相关货运、商业单证,启运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