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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

外汇网2021-06-23 08:26:50 176
德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是在德国首先被提出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该体制为德国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创造了不错的总的环境,并为战后德国经济的复苏及腾飞给予了制度保障。而在达到社会市场经济诸手段中,货币政策工具是重要的一环,由于在宏观经济秩序中,平稳的币值和不错的金融秩序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极大。可以说,一个国家假使不能建立平稳的币值和不错的金融秩序,不但其经济不能不错发展,而且还或许诱发政治上的动乱。基于此,德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独立性极强的中央银行并实施独立的货币金融政策。但是,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不是任何人之理性凭空设计而成,而是对德国中央银行百年发展所有经验教训归纳后的选择。本文笔者尝试通过对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之演变分析,得出上述结论,其为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供应有助益之参考。德国国内银行早期发展及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

德国统一前银行的成长

德国,在1871年以前仅仅是作为一个地理概念而存在的,它由360多个封建诸侯统治着的小邦构成,没有统一的政权,因此亦无法造成能发行通行全境货币的中央银行。但是,伴随其国内经济的成长,曾经显现了很多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马克思就曾经表示:这里没有伊萨克。佩雷尔,但有数百个梅维森,且不说比德国诸侯数目还多的动产抵押贷款银行。比如,在16世纪,南德意志显现了很多机构,它们在促进银矿开采、通过威尼斯与地中海东部诸国及岛屿做贸易、以及通过里昂,尤其是通过安特卫普向诸侯们贷款方面的金融复杂性在当时已高达先进的程度;在汉堡,17世纪也显现了一家存款银行;而在普鲁士,18世纪银行也显现了,他们被用来资助军队及向容克贵族供应贷款。

但是,德意志国内显现的诸多小银行,依然维持着原始的状态,它们在各自诸侯国国内分散运营、分散发行银行券,致使银行运营和银行券的流通在地域之间被分割开来。而伴随生产和流通的成长,市场持续扩大,分割开来的银行券流通与日益扩大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之间显现冲突,由于商品流通要求打破地域制约,所发银行券得以在较大规模的流通。更为重要的是,德国国内的上述小银行一般都与诸侯政府关系紧密,是其筹措战争经费的工具,容易承受战争胜负的影响,支付能力波动极大,倒闭破产案件层出不穷。所以,民众认识到有必要用资力雄厚的银行来发行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提升货币的平稳性,建立平稳的社会信用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德国的银行逐渐走上了统一的道路。众所周知,很多国家货币和银行制度的地区性统一一般要历经一个迟缓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德国尤为突出,由于德国国家的统一是这样之慢和痛苦。这一过程是从普鲁士开始的。1790年,弗雷德里克大帝创建的皇家海外公司(1772年建立)演变成运营外汇信贷和办理国家贷款的银行。1809年又被改组为纯粹的国家银行,并于1846年得到发行银行券的许可,形成银行券发行银行,初具中央银行的雏形。另一面,德国国内货币的统一,也促进了中央银行的显现。1828年,德意志诸侯国之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达到了关税的统一,而该同盟的其他目标是达到铸币的统一,并为此执行了付出,并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时实施的货币改革后,完全达到了德国国内货币的统一。

德意志帝国银行的建立

伴随德意志国家和货币的统一,建立一个中央银行来管理货币的机会已经成熟。当时的国会议员路德维希。班贝尔是创设中央银行的积极倡导者,他觉得“分担的责任不是责任”,国家应该集中金融权。但是,班贝尔这一力争遭到了时任普鲁士财政大臣的坎普豪森的反对,他更想保留诸侯国的权力。经历一场包含德意志帝国首相卢道夫。冯德尔布吕克以内的三角斗争,双方促成妥协,策划出台了《德意志帝国银行法》,将普鲁士国家银行改成帝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但继续保留其它32家地方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要承受制约,而且它们的运营规模也严格被制约在本诸侯国领土之内。德国的中央银行制度自此开始形成。

依据银行法,德意志帝国银行以“调节帝国国内货币流通量、为支付清算供应便利而且保证可得到资本的充分利用”为职责。它是股份制私人银行,但股东并没有本质性的权力,其最高控制权属于帝国首相及其领导下的帝国银行董事会,以首相为首的5人托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体系执行监督。这一体制保证了国家对帝国银行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在帝国银行建立直至首次世界大战前的相当长时期内,德国货币政策仍未显现出这一决定性影响,帝国银行在法律规模内独立的行使着自己的职责。另一面,帝国银行发行银行券亦有发行准备的制约,该法规定:银行发行的三分之一银行券务必以由金银铸成的德国硬币、帝国国库券或黄金作为发行准备(即所谓的“现金准备”),其余银行券的发行则需优等商业汇票作为发行准备(即所谓的“银行准备”),胜过限额发行银行券时须向帝国政府缴纳5%的货币发行税。这一规定大大减弱了发生通胀的机会性,由于政府受此规定制约,无法向银行无限贷款进而逼迫中央银行滥发货币。

德意志帝国银行的影响

上述中央银行体制,为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的助推作用。19世纪下半叶,德国开始工业革命,在不足30年的时期内完成了经济性质的根本转变,由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跃升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工业化强国。在这一过程中,德国的金融体制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本扩张给予了雄厚的资金保障,形成经济迅猛发展的助推剂。但是,在1914年,当首次世界大战马上到来的时机时,德国中央银行体制固有的弱点彰显出来。当时,为了筹措战争费用,政府利用对银行的控制权向帝国银行借款。黄金兑换制度及纸币发行税均被废止。(发行准备条例尽管没有一起被取消但在实施上也大大放松了。)取而代之的“现金准备”则是政府机构的借款借据,而“银行准备”则是帝国国库券及帝国短时间债券。该种以政府债券替代黄金储备向中央银行融资以扩张国家信用的战时体制,为战后发生的严重通胀埋下了祸根。1914—1945年德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在崩溃与改造之间徘徊

如上所述,首次世界大战阶段,德国政府为筹措战争经费而大举向帝国银行贷款,导致了通胀。而在战争终结后,德国政府面对高额的战争赔款、公债和战争受害者的补贴金,惟有通过中央银行增长货币发行量,才可解脱窘境。自此,德国国内的通货如快马奔驰一样的急剧膨胀。依据需尔特弗雷里希的研究,1923年6月德国流通中的货币高达17万亿马克,比1914年的63亿马克增长了2750倍;而流动债券在1923年11月高达19万万亿马克,比1914年7月的30万亿马克增长363亿千倍。1923年6月的物价是1913年的19985倍。德国群众生活在极其的恐惧当中。面对上述致命的恶果,1919年上台的魏玛政府惟有一个策略可以运用,即对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执行巨大改革,加强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以重建战后德国货币体制。此外,一战后,国际上要求中央银行维持独立的呼声日内新高,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曾做出如下会议:“中央银行务必不受政府的阻力,而应依循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1922年的热那亚国际金融会议,对上述宗旨给予了同样的强调。

政府颁布《银行法》

在国内阻力和国际号召下,1924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银行法》,规定:帝国银行独立于政府;帝国银行独立对其货币政策及其贷款活动承受责任;中央银行向政府供应贷款数额也有严格的制约;中央银行对于流通中的货币务必起码拥有40%的黄金及外汇储备,承受以黄金和外汇兑换其执笔的义务。此外,在机构设置上,为了保证帝国银行的独立性,解脱德国政府的控制,设置了行使本质性权力的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同期,也为了保证政府对战胜的协约过履行赔款义务,该法还规定:帝国银行理事会中二分之一成员应该为外国人,而且其中的负责发行货币的专员务必为外国人。上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德国有记录以来首次清晰了中央银行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理念,形成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体制的开端。

货币体系从新确立

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体制及平稳的货币体系从新确立,清除了产生通胀的机制和心理根源后,伴随而来的是德国经济相对平稳的中间阶段。但是,好景不长,1933年纳粹上台后,开始了对这一体制的反动。纳粹的全部对内对外政策和经济政策均为为准备发动战争服务的,希特勒获得政权“……是由那些把德国推入首次帝国主义世界大战的灾难,而且应对通胀以及1929—1932年经济危机负责的帝国主义战争贩子安排好的。这些老牌的叛卖德国民族利益的罪犯,这时又依靠希特勒党来准备另一场世界大战了”。依照上述目的,纳粹政府把德意志帝国银行转变为自己筹措战争款的工具,帝国银行则完全丧失了独立性,依照政府甚至希特勒个人的额意志发行货币,而毋需说策划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了。

策划银行法规

为了使纳粹上述任意利用信用扩张来支持战争经济的金融体制合法化,希特勒政府策划了一连串的银行法规。1933年,从新修订的《银行法》颁布,规定:取消帝国银行的理事会,帝国银行行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转归国家元首;赋予帝国银行实施公开市场政策的权力,但很少运用它;帝国银行可以对“创造就业汇票”执行贴现,以便向新政府为创造就业供应资金。但是,当这一融资手段被用作为战争准备资金时,这一制度彻底丧失了信用,并自此致使通胀性的货币提供。诚然,纳粹政府的上述做法,亦遭到了帝国银行的强烈反对,但却无力阻止它,在反对声中,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亦逐渐减小。1937年2月,帝国银行新秩序法颁布,规定帝国银行董事会由元首直接领导,该行的独立性被彻底剥夺。到1939年,该董事会也被最终解散。1939边,纳粹政府又颁布帝国银行法,规定:停止兑换纸币;由40%黄金和外汇组成的发行准备可全部由汇票、支票、短时间国库券、帝国财政债券和其余相似债券充当;中央银行对帝国供应的贷款数额最终由“领袖和帝国元首”决定。至此,纳粹政府最终完成了中央银行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国有化。德国中央银行的重建

战败后的德国情形

战败后的德国一片废墟,满目苍荑,多部分城市化为乌有,遍地断壁残垣。更为严重的是,受于战争期间纳粹政府大批发行货币,到战争终结时,德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胀,德国经济被彻底切断了“血脉”。1935年—1945年间,德国的现金流通由63亿帝国马克猛涨到730亿帝国马克,银行存款大概由300亿增长到1500亿以上。第三帝国的公共债务由150亿帝国马克上升到4150亿帝国马克。在这一空前范围的通胀阻力下,德国的银行及货币体系已经名存实亡,美国的香烟甚至代替了帝国马克而形成流通的手段。当时的经济专家W.勒普克曾嘲笑般的说这是“一种发油-烟灰缸-药茶的经济”。

货币秩序重建

面对德国的经济事态,美英法三国出于政治原因的考虑,开始协调各自的对德政策,并迅速促成统一共识-平稳的欧洲需要平稳与繁荣的德国。自此,重建德国的困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首要步骤是复苏德国被战争完全损坏的经济秩序。而德国经济复苏的前提,即为健全的货币秩序的重建,而从事实条件来说,建立一个健全的货币秩序务必有一个行之有效的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体系。基于此,从1946年开始,美、英、法三国在西部占领区内效仿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德国设计了一个具有严格的组织机构的两级中央银行体系。该体系由西部占领区内各州法律上独立的州银行和1948年3月1号在法兰克福建立的德意志诸州银行构成。德意志诸州银行负责货币发行,政策协调,管理外汇等,州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两级架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由行长、州中央银行行长、德意志诸州银行实施理事会总裁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决定贴现政策和最低准备金政策,为公开市场政策和公布贷款指令策划指导原则。德意志诸州银行已经具有中央银行的的雏形。接着,1948年6月,德意志诸州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德国马克,以取代帝国马克,执行货币改革以重建德国的货币秩序。与1923年一战后发生的恶性通胀不同,1948的货币改革使德国经济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货币改革彻底压抑了通胀,为复苏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平稳的货币条件。在此基础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为德国战后经济发展奇迹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助推作用。

应该特别表示的是,德国人在历经了两次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致使灾难性后果之后,对中央银行务必享有独立性已不再有任何怀疑。另一面,更受于1948年德意志诸州银行建立时,联邦德国作为一个国家仍未显现,这亦为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给予了客观环境。所以,德意志诸州银行从成立之初即独立于德国的政治机构之外,1951年后它又完全独立于盟国军事管理委员会。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建立

如上所述,德意志诸州银行领导下的两级中央银行体制,仅仅是盟国军管当局为推行货币改革而成立的过渡性机构,它自身是根据军管当局公布的命令组建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后,受于军管当局的法令无法被纳入联邦德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循此而建的德意志诸州银行亦所以而丧失了继续作为德国中央银行而存在的法律基础。所以,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以宪法的形式要求建立国家里央银行以取而代之。该法第88条规:联邦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中央银行而且以德国的法律取代在那以前所实行的占领军法令。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是各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可忽略,也无法回避的困难。一个经济的成长情形及潜力如何,首先取决于宏观经济机制能否健全,运转能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可导致平稳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正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所以,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银行,是保证货币政策法律机制健康运转的首要条件。而就独立性来说,德国的中央银行最具代表,其现已形成独立体制的代名词,形成当今大量经济专家和金融组织所有、推荐的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不例外。德意志联邦银行独立性之原因

在本文的第一、二部分中,对德国银行体制(特别是中央银行体制的成长)做了详细的介绍,其目的毋宁在于揭示德国有记录以来两次大范围通胀所导致的群众“通货恐惧”所导致的影响。正如上所述,德国人从两次创伤中得出经验,即货币政策的主管机关务必是独立于政府,只有如此才可完成其基本任务-保卫货币。在德国人意识中,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会让货币政策带有通胀的倾向,所以,为了保证那些因通胀而受损失的民众的公正利益,就需要有一个尽量解脱政治阻力的独立的中央银行。经历差不多50年的成长,德国对中央银行独立性之认识已基本解脱了对以往痛苦历经的“感情记忆”,而许多的予以理性化的思考,但两者所得出的结论是统一的,即务必维持中央银行之独立性。在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政策应该放在首要的位置货币应该保持并独立于政治影响,这是难以更改的。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之体现

独立性的概念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以及为保证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有关法律措施。其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余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余法律主体(特别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困难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困难。世界各国中,德国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特色在《联邦银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的核心即在于为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地位给予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的考察

《联邦银行法》第3条清晰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尽管该条接着规定了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2.9亿德国马克归联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对中央银行的业务不得执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实施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实施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此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了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这就致使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各类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保持性。

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考察

《联邦银行法》对上述两者关系困难非常重视,并设专章(第3章)对此给予专门规定。联邦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体现着联邦银行的最大特点,亦即,中央银行对政府和议会的适当程度相当独立性,进而保证中央银行能够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包含平稳货币以内的一切任务。一面,《联邦银行法》清晰规定,联邦银行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活动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尽管联邦政府的代表有权出席联邦银行董事会,有权向其提出建议,但无最后之表决权,只能提出异议,可要求董事会延迟表决,但最多只有两周。另一面,该法也规定联邦银行在保卫自身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与之合作,就具有巨大货币政策意义的事项向政府供应咨询,并应政府的要求回答困难和供应情报。应该特别表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联邦银行务必与政府合作紧密合作的义务与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原则是不冲突的。由于两者的根本目的是统一的。依据“经济平稳上涨法”,联邦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都务必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同期有助于高达物价平稳、高度就业、外汇平衡和稳健而适度的经济上涨。上述目的亦为联邦银行的根本目标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离了上述方向,联邦银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独立依法行使货币政策权,由于对其来说,保卫货币是其一贯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在独立基础上的紧密合作关系。

职能方面考察亦十分显著

从职能方面考察,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亦十分显著。《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本法赋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高达保卫货币的目的,并从事国内外支付事务的银行清算。而且,联邦银行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体的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包含下方几点,但应该表示的是,联邦政府每项职权的行使,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专属职权。首先,发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依照《联邦银行法》,联邦银行有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力,而且应该保证有效控制货币流通量,保持货币平稳。其次,实行“银行的银行”职能,即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联邦银行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对银行信贷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备金政策、贴现、信贷和公开市场政策、存款政策。又一次,实行“国家的银行”的职能。《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和邮政等公共部门以及某些特色机构,依照市场利率发放贷款。在该职能实行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致使灾难性的通胀。由于,一旦中央银行丧失独立性沦为政府筹款的工具而任意扩张政府信用,极有机会致使政府向银行无限透支和任意扩大货币发行,进而导致通胀。所以,德国法律第20条规定了联邦银行向政府公共部门贷款的最高限额,这亦是为保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项措施。最后,货币储备管理者的职能,亦即联邦银行作为德国官方货币储备的唯一机构,有责任保证国家国际现金支付的能力,这也是联邦银行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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