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金融危机
本质
在西方,“信用”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它表明价值交换落后造成的活动,首要体现为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举动。简言之,即是对借的偿还。金融业受于其特殊的性质,从造成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对于金融业来说,金融信用在金融业的资产中无可置疑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如一名银行家所言:“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面是银行务必保证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面需要贷款人保证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假使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表达,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银行实为运营货币的企业,其资产大部分是亿万公众的财产。但常期以来无论金融业内部或外部(政府、其余企业及公众)均缺乏对金融业的认识,常常将国家(政府)的信用取代金融业的信用,首要表当下:(1)计划经济下,国家对经济事实起包揽作用,进而将金融信用包揽其身,银行是国家的,受政府指令运转,银行信用自然也就转化为对国家的信用。所谓三角债即国有企业及银行都觉得债务所涉及的信用困难均不是自己产生,也不是自己可以处理的,并没有将其看成是自己极其重要的信用困难,因此债务很难清偿,这一直保持迄今。(2)改革放开20余年来,中国经济迅速上涨,同期通胀得到有效压抑,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升,国债偿还信誉好,所以国家作为整体对内对外均具有不错的形象和信誉。所以,国内群众即便不了解国内银行的信用,也放心地将钱存入银行。这就是为何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率达到20%的情形下,任然能维持着居民积蓄存款余额的平稳上涨。其实大部分公众并没有知晓什么是不良资产率,他们只知道银行是国家的,可以放心将钱存进去,国家不会不还给他们的。而国外企业及银行,即便无法了解国内企业的信用,也以中国国家信用为其信用的落角而供应信用货款。而且该种信用又具体落脚于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所属或支持的企业。
伴随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政府已逐渐退出市场, 《商业银行法》规定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商业银行。所以,国家信用不再形成金融信用的落脚点。但是正在执行的经济体制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期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金融信用体系,产生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广泛的道德风险举动。银行业“惜贷”和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融资问题同期并存的现象表明没有了信用作依托,银行和企业间显现“双输”局势。缺失根源
1、历史沉淀和制度性约束使中国金融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
如前所述,伴随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增速,企业渐渐脱离国家的庇护,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但是,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直均为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民众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实施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可以说大部分国民都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尽管有人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缺乏诚信传统,孔子在2千年前就说过:“民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但是在走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时,传统诚信观念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形成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业信用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2、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他们在市场中作出的一切举动均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所以,假使守信能导致利益,而失信会遭受损失的话,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守信,反之亦然。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当前中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一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面守信的收益不显著,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规”发生作用,显现相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致使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的二重性。当前中国企业在运行中,忽略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加强本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目睹失信可以给他们导致短时间“利润”,而忽视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造成某种因果关系。所以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余人目睹失信的好处,自但是然地在利益驱使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3、信息不对称。依据斯蒂格里兹的理解,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统一。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得到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而且获取信息需要支付适当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在被动地位,这不仅表当下获取决定贷款信息时,还表当下贷款获取后监督贷款人举动时。贷款人为得到贷款或许隐瞒真实信息,甚至供应虚假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伴随金融投资途径多元化,投资工具持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资源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受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管理和分业运营的现况,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制约,产生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至今,股票市场接二连三的爆出内幕,表明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困难。伴随住房贷款,消费信用等新的信用形式的起步,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愈加很难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冲突将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成长和完善。困难处理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各方各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建立和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1、赶紧建立包含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体来看,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由于从根本上表达,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并非是任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造成不错的社会效果,但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或许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是,在中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执行相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执行企业化运转,政府则执行监管工作,转折点就在于,政府更改“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付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期提升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增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而且在提升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造成、发展。受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所以作为企业、个人供应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士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清晰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如此有助于中介机构维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不错的信用秩序,减弱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策划、修改、完善金融信用举动法。金融信用举动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造成的一连串举动的法律、法规,它包含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1)征信法。征信因为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情况执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整体来说,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受于信息不对称,致使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情况不了解,所以需要相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减弱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供应不错的基础。中国当前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所以急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规模、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困难。另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或许刷新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所以容易造成全同欺诈,不正值竞争等举动,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或许显现的违法举动执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规模愈加普遍,加快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执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击穿地域性制约在更大规模内建立起来,逐渐形成被普遍接受的举动规范。受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跟随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举动。同期,受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报告,建立有效的交易举动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衡谁。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核心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衡,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可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举动。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长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历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中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赶紧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期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举动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