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保护信托首要是针对信托委托人的某个子女或许浪费成性、在财产管理等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甚至有些不争气,比如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嗜赌甚至吸毒等,假使将财产交给他,迅速就会消耗殆尽。委托人很清楚,让如此的子女管理或直接获得财产,显然是不明智的。为此,他可以设立一项保护信托。 作用
保护信托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赋予信托受托人,而且指示受托人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委托人的那个子女,但是,一旦该子女破产或显现其余特定事件,信托即自动终止,该子女不再享受原有的受益权;同期造成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并以那子女及其家人为信托受益人。通过该种办法,信托财产及收益就不受受益人破产的影响。所以,保护信托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两方面的优势,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固定的权利,同期,又紧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不会被某些受益人消耗或被其债权人追索。 分类
保护信托事实上包含两项信托,一项是基本信托;基本信托失效时,造成第二项信托,即自由裁量信托。 基本信托赋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护的子女)得到信托收益的权利,但是,假使主受益人受于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权的权利,他的受益权即自动终止。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产,一般情形下,他的破产债权人有权得到信托财产,但在保护信托下,一旦受益人破产,基本信托跟随终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权,破产债权人就无法获得信托权益。
第二项信托采取自由裁量信托的形式,主受益人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而是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于他个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抚养他的家庭,而且避免破产债权人获得信托收入。可见,保护信托事实上时三重结构:首先是一项可终止的权益,归主受益人受益;其次,是一个没收条款,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形下主受益人的信托权益终止;最后,是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在没收条款生效时,造成一项自由裁量信托。
闪光点
保护生态环境
中国的环保事业市场化进度持续加速, 尤其是环保资本市场的快速形成,急需一种切实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加以规范。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看, 环保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大市场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与其余经济市场成分有着相同或相近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所以, 将环保与信托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环保市场可以得到信托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规范, 进而保证其良性发展。从趋势来说, 环保业中污染治理、废物利用、生态建设和环保产业渐渐形成民众的投资热点, 特别是被称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的环保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等大量领域, 已引起广大投资人的极大关注和浓厚兴趣, 如何引导投资人大胆、及时、精准、牢靠地将资金投向环保产业, 并让投资人感觉到投得放心, 让受益者用得满意, 从而高达互惠互利的效果,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环保信托业来承受和完成。环保信托部门可成立专项环保投资基金, 自此来最大限度地汇集具有共同愿望的投资人的资金, 借以分散风险, 谋求资金的升值和积攒。该种将信托与环保投资融为一体的形式,早已被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所采取, 并收到不错成效。如英国每年要向泰晤士河排入16.8亿吨污水,这样数量的废水治理需要庞大的投入, 而这笔投入单从财政上拨款会有较大问题, 为此, 英政府利用信托投资便成功地筹措到了这笔资金, 为中国污水治理和河流整治给予了保证。国外资产保护信托
所谓国外资产保护信托,又称为外国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颇为盛行,特别是美国。该种信托的成立目的,首要是在保护委托人的财产,使其财产不会承受债权人的诉追,而形成另类用以保护与管理财产的手段。其方式是由委托人选择对其所为信托在法律上有利的地点,比如一般所知的开曼群岛、百慕达群岛以及巴哈马群岛等,设立信托。此等地区由于不承认外国判决,而特别要求债权人务必直接在该国行使诉讼权,所以一旦委托人于当地设立信托,并将资产移转到国外,也就促成其保护资产,并减弱将来有朝一日遭受债权人诉追的风险。兴起的原因
国外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开始风行,首要的原因不难推知。首先,诚然是从资产规划与保障的角度出发。委托人若对于本身国家的信托法制或其它资产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时,极有机会会透过成立此种信托的方式,在国境以外寻觅有利的环境以保护资产。
国外资产保护信托的缺点
当事人对于资产的有效控制时间较为长久。但是,假使论及此种信托的缺点,举其大者如下:
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务必负担接连来临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形成能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2.此种信托或许遭致有心人员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显现有心人员利用国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将来此种信托假使广泛放开,有心运用者也务必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有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形加以考虑,以期真正高达设立的宗旨。参考资料
[1] 法律信息网 http://law.law-star.com/txtcac/lwk/036/lwk036s397.txt.htm
[2] 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