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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一体化

外汇网2021-06-23 08:22:17 102

金融监管一体化1986年,挪威建立了一个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执行统一监管的巨型金融监管部门(Kredittilsynet),这是从1929年大危机以后、美国式的分业监管统霸西方50多年来,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最为革命性的一次变革。11年后(1997年)英国金融监管局(FSA)的成立则将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进度推向了其他高度。英国长期以来具有浓厚的自律监管的特点,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显得较为中立而且分散,所以,金融监管局的成立致使英国金融监管“一步跨入了新世纪,不仅彻底更改了保持几百年的以民间监管为主导的体制特点,而且在合并原来9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一步到位地建立起了一个差不多囊括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事务的超级监管机构。受于英国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英国金融监管局的成立在世界掀起了一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热潮。据世界银行专家Luna Martinez和Rose(2004)的统计,从1986年到2003年的17年里,世界有46个国家建立起一体化监管机构。

一体化的分化

金融监管一体化但是,即使采取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包含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西方首要发达国家,但是许多的国家(比如法国、意大利、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和俄罗斯等国)却反对贸然执行一体化改革。在所有没有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里最受关注的是美国。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银行、证券分业运营的制约,美国从此又步入混业运营时代。但是,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所以大动干戈,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与美国证监会均在不同场合表明没有合并的打算,美国在最近将不会加入一体化改革的“试点”中去。美国的做法让很多预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将给美国金融监管导致重大改变的人大感无意中。

同样是《金融服务法》,英国所以诞生了一个巨无霸监管机构,而美国监管体制却没有改变,这看上去疑似表明监管的组织结构在统一模式与分业模式上“法无定式”。实际上,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很多国家不是通过合并以前的金融监管部门来应对改变,而是新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监管。在一体化潮流如火如荼的同期,世界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是增长了。

一体化的动因

金融监管一体化从40多个采取一体化监管模式的国家的情形来说,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动因首要有下方5种情形:

(一)金融结构改变助推型。差不多所有的国家都宣布,它们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首要原因在于金融混业运营的从新兴起。当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边界日渐模糊的时机,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就显得非常必要,由于依照“监管结构务必映射市场结构”的看法,一体化监管然而是对市场结构的一种自然的适应而已。该种情形在那些金融业务被少数几个超级金融集团所把持的国家里尤为重要。在面对如此的超级机构的时机,如何精准地识别它们的总的风险呢?当这些超级机构深陷危机的时机,如何防止单一的机构性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呢?的确,在处理上述情形的时机,分业监管表明出来的低能和低效让民众有了一种本能式的反感。

统一监管则能够很好地对总的风险执行精准的评判和控制。其与分业监管的根本区别在于,分业监管将监管对象看为独立的金融产品、相互隔离的金融机构,而统一监管则觉得,不管是银行、证券公司依旧保险公司,均为运营风险的机构,银行信用、证券产品也好,依旧保险产品也好,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均为风险的载体,在这个基础上评判一个超级金融集团的总的风险不仅愈加的精准,而且评判和控制可操作性大暴涨强。

(二)监管成本助推型。芬兰、爱沙尼亚、马耳他等国表明,以往长期实施的分业监管不堪高额成本的重负,建立一体化机构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达到监管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成本助推型往往看成是“小国体制”的状况,但一部分金融业发达的国家也将减弱监管成本列为首要的原因。比如,德国和澳大利亚不约而同地声称,受于承受私人金融机构高薪的“诱惑”,监管部门总是不能竞争到充足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统一机构不仅可以将以前分散的、紧缺的监管人才集中运用,节约的监管成本还可以用来增长监管人士的收入。

(三)责任集中助推型。受于监管权力与责任的边界不清晰,或者监管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分业监管最让人头疼、也最很难处理的困难是监管矛盾与监管疏漏。不难理解,建立统一监管机构可以很轻松地处理上述困难,由于所有的权力和责任集于一身,没有可以推卸的对象,也没有替罪羊。该种情形在那些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里有非常突出的状况。比如,墨西哥和韩国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均为在其发生了巨大金融危机之后建立的。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墨西哥银行管理委员会(National Banking Commission)和证券管理委员会(National Se curities Commission)不仅在各自管辖的规模内对危机处理不当,当危机升级的时机,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相互指责、相互推卸责任,该种“划地而治”、井水不犯河水的麻木情况让人们深感失望。在这场危机之后,墨西哥立马就建立了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的韩国。

(四)合作与沟通助推型。在分业监管下,地位平等的、没有从属关系的监管机构不会有充足的活力和有效的约束,将各自的信息相互执行交流,监管者之间缺乏合作。为了处理这一困难,民众做了很多的试图和付出。比如建立协调委员会,召开监管联席会议,监管机构首脑定期或不定期的会晤,强制要求相互放开信息,或者监管机构首脑互任,等等。澳大利亚于1990年代初就设置了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The Council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专门负责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但是,该机构只有协调的职能,对各个金融监管机构没有直接的、有效的控制权,所以,运行效果非常不理想,这是几年以后(1997年)澳大利亚干脆将所有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提高国际竞争力助推型。英国在建立FSA的时机特别提及,构建强有力的统一监管体系是为了巩固伦敦的金融中心地位。德国财长Hans Eichel在2002年5月1号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BaFin)成立的时机也强调,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有利于“提高德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声音、保持德国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动力”。德国欧洲经济研究中心教授Martin Schiller(2004)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Martin Schiller觉得,德国超级金融集团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并没有是德国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的首要原因,首要的原因在于,欧洲中央银行建立以后,德国中央银行在将货币政策的权力“上缴”给欧洲中央银行后,以前欧洲绝大部分国家唯德国中央银行马首是瞻的情形形成历史;而在欧盟新的金融权力构架中,德国分散的监管体系与实施统一监管的国家对比,话语权又在渐渐地降低,所以,德国急切期望通过构建一个有更大代表性、更大权力的新机构来从新获取霸权和话语权。

组织结构与权力构架

金融监管一体化一体化监管机构往往让人联想到一个具有重大权力的超级机构,是“小政府中的大政府”。然而从当前各国的实践来说,一体化监管机构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超级权力,中央银行、政府(首要是财政部)和其它部门对其都有较大的权力制衡,该种权力制衡即体现为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安排和权利构架。概括起来,一体化机构的组织结构有下方三种模式:

中央银行统管型。实施这一模式的仅新加坡一个国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成立于1970年,长期以来是除货币发行外拥有所有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货币发行由1967年成立的货币局专门管辖)。1977年和1984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先后将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监管纳入麾下,所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1984年就已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能型监管机构,比挪威的金融管理局还早两年。2003年,新加坡货币局划归金融管理局,货币发行权一并移交到金融管理局。至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形成世界最为独特的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这一机构集货币发行、货币政策、金融平稳、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审慎监管、投资人保护、金融业反垄断与反不正值竞争的诸多权力义务于一体,是真正意义上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在很多学者的眼中,新加坡该种几近于垄断的组织模式是很难效仿的,由于诸多权力义务之间会显现很难调和的矛盾。然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即使显得独特,但到迄今为止却运行得非常成功。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小国体制以外,更重要的仍在于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选择结果。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表述就是,新加坡金融发展的历史显示,货币的平稳与金融机构的平稳两者之间非但没有深刻的矛盾,相反却是统一的。

政府下属型。在很多国家,财政部作为政府的首要金融管理机构(尤其是银行监管)有很大长的历史,所以,这些国家在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架构的时机,很多就以财政部为主导,将以前的多个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归并到财政部。其他情形则是,将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分离出来,与其余的金融管理机构合并形成一个新的政府机构。在这两种情形下,一体化机构都形成政府的下属部门。当前,大概有二分之一的国家采取该种模式。

独立机构型。这一模式许多考虑的是一体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既与中央银行独立,又与政府独立。英国FSA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大部分欧洲各国(如德国)都采取该种模式。

不难理解,后两种模式的核心是权力制衡。这方面的首要做法包含:

第一,赋予一体化机构排他性的监管实施权,比如,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权、处罚权、实施审慎监管规则的权力、实施和检查金融机构资本足够率的权力、策划和实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规则的权力,等等。但是,在监管规则的策划权上,很多国家则对一体化机构执行了制约。比如,出于对决策与实施相分离的考虑,很多国家将策划金融机构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的权力任然保留在政府(财政部,或者成立独立会计委员会来实施这项权力。后者的典型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由独立的第三方策划,该第三方不仅独立于金管局,而且独立于政府。对于同样重要的另一项规则——金融机构净资本规则和资本足够率规则,不少的国家也未将策划权授予给一体化机构。

第二,一体化监管机构在具体事务上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但是它务必接受包含国会、政府、司法机构和媒体的监督。比如,英国FSA的所有权力都务必来因为国会的清晰授权;FSA每年须向国会报送年度数据,并接受质询;FSA的预算也务必得到国会的准许。除了受国会的监督外,FSA在策划金融监管规则以前务必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假使FSA违背市场竞争规则,英国公平贸易与竞争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更改;就在此时,假使社会公众觉得FSA侵犯了其权益,还可以诉诸法庭,大法官如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责令FSA改正。

第三,在有些国家,一部分传统上被觉得是重要的监管实施权也未授予给一体化机构。比如,在冰岛、挪威、卢森堡和墨西哥等国家,财政部负责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审批和发放金融牌照(金融业特许证),金融监管局不享有该项权力。将审批权与连续监管权分离或许是为了审慎起见。假使这两项权力由监管机构独享的话,那么,一旦不合格机构进入了市场,不管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疏忽,依旧由于其余很难控制的原因(比如财务欺诈、内部人腐败、金权政治等),为了防止该事件给监管机构本身导致不利影响,监管机构都很或许掩盖事实真相,结果不合格机构任然留存在市场上。而当审批与监管分开时,监管机构受于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进入负责,所以可以没有多少顾忌地对“瞒山过海”的机构说不,将其清除出市场。一般来说,投资人保护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诚然权力(更精准地说也是义务),但是,在澳大利亚、墨西哥、加拿大、挪威和瑞典等国,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却不享有该项权力,而是由专门机构来实行。比如,墨西哥1999年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投资人权力保护专门机构(National commission to Protect and Defend the User of Financial Services),该机构对市场的反竞争举动、歧视举动、不公平举动、金融欺诈举动等有大量的调查权和处理权。

第四,除了外部制衡以外,一体化机构的内部权力设置也承受制约。比如,英国FSA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局(FSA Board)委员由政府委任,在所有15名委员中4名是实施董事,其余11名是非实施董事。非实施董事可以对FSA的监管政策提出质疑,对监管效率执行评价,实施董事的薪酬也由非实施董事决定。德国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德国BaFin的决策机构Central Ad ministration的组成愈加的普遍,由21位委员组成,其中财政部4位(主席在这4名委员中诞生)、国会5位、联邦经济与劳动部1位、司法部1位、金融机构代表10位。英国与德国上述做法的目的很显著,马上外部监督和制衡内部化。

问题和现实阻碍

金融监管一体化金融监管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性变革,开弓没有回头箭,容许纠错,但难以许走回头路。这代表着务必对一体化改革的问题和现实阻碍有充足的思想准备,但恰恰是在这个方面很多国家栽了大筋斗。这是一部分什么样的问题和阻碍呢?

第一,形式化的统一。对很多力争实施一体化监管的学者来说,统一监管机构建成以后,以前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将向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转变,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类似业务和风险形成现实,而不管该业务和风险由哪一类金融机构承受。这代表着,“监管机构的统一”迈向“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达到监管的同质化。但是,到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同一性监管,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非同质性监管不仅在一体化改革后保留下来,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相当多的学者担忧如此的改革会退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改革,用新瓶装旧酒,然而是让以前的分业监管部门在一个共同的新牌子下重复着以往的工作而已。事实也正是这样,即使很多国家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方面达到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完全统一,但是在市场进入规则、净资本规则、最低资本制约、会计准则等方面任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德国BaFin是一个很好的案例。BaFin是在合并联邦银行管理局(BAKred)、保险管理局(BAV)和证券管理局(BAWe)的基础上成立的,新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任然依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别设立,不仅监管方法和手段与以前对比没有多大更改,人士也差不多沿用从前的人士(人士的内部交流很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合并到一块。

形式化的统一并非是本质性的同一的不利后果是,不仅分业监管下的监管矛盾、监管重叠、监管疏漏、监管套利等旧毛病没有得到处理,而统一监管机构所特有的新弊病又显现了。基于此,Goodhart(Z002)表示,当前绝大部分国家的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进度顺遂的,一个首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但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

第二,监管文化矛盾。每一个监管机构全将形成自己独特的监管文化,这些监管文化包含议事程序、工作方式、信息传递方式、监管工具、监管手段、雇员福利制度等,这些独特性有些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则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重组分业监管机构的时机,除了监管权力的从新分配以外,整合监管文化、调和监管文化矛盾是一个非常核心的环节。但是,每个部门都觉得它们从以前的机构继承下来的东西经历了时间的检验是最优的,它们对其余监管部门的监管文化不理解,对更改自己监管文化的举措则执行本能的抵触。

以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文化矛盾为例,它们的矛盾被觉得与“医生与警察”的角色矛盾相似。银行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医生”,证券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警察”。依据Luna Martinez和Thomas A.Rose(2004)的研究,在进入准则、内部控制、净资本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风险预警等方面,金融警察和金融医生的差异差不多不可调和。比如,在金融机构设立条件方面,银行监管更为关注不错的资本结构和审慎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证券监管则更为关注高级管理人士的胜任能力和道德记录,绝大部分国家甚至不要求新设证券机构象银行那样事先得到金融许可,只需执行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就可。在净资本规则上,同一资产的折扣比例银行往往要更高,净资本规则下的最低资本范围银行也比证券机构高出很多。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就更大,在一部分国家(如瑞典),对地产、证券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证券机构享有更大的选择权(历史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而银行则只能选择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上,则恰好相反,证券机构的提取比例要明显好于银行。这样等等。

很难调和的文化矛盾诞生了一个民众没故意料到的困难,新机构任然缺乏合作和沟通,很多政令得不足所有部门的统一理解,推行起来问题重重。监管文化矛盾导致的最坏的结果是所谓监管排挤效应,即监管文化矛盾最终以强劲集团的文化取代弱势集团的文化终结,在很多转型国家,该种取代往往就体现为银行对证券、保险的取代,银行监管建立起排他性的权威,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形成附属部门。对那些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代表着本来就已经落后的资本市场遭到银行体系新一次的挤压,资本市场的成长承受障碍。

第三,改革跌入片面化和简单化的陷阱。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结构的一种被动的适应,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这代表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应当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对改革的预案甚至重要于改革的自身。所以,很多学者(比如,Good hart,2002)对墨西哥式和韩国式的应急式改革模式持有很大审慎的立场,觉得应急式改革具有金融危机“条件反射”的性质,改革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难通盘考虑所有的情形;该种改革在很多时候还形成政治家们转移公众注意力、推卸政治责任的工具。

应急式改革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形,但是它所呈现出来的急于求成、将改革过于简单化的弊病却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当前绝大部分国家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表明,它们当前遇到的一个首要困难是目标不清晰、权责不清楚。对于传统的三大金融监管目标(效率、金融平稳与公平),一体化机构应当追求哪一目标,直到今天现行法律也没有清晰地规定。在那些少数同期追求三大目标的一体化机构,一个新的困难又显现了,即当这些目标显现矛盾的时机,法律同样没有清晰哪一目标应当优先。该种“疏忽”是非常致命的,由于民众原先以为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的一大好处就是加深其责任,而事实却根本不是如此,换句话说,“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形愈加严重了。

让人始料差于的是,一部分小事情也造成了大麻烦。监管收费就是如此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很多一体化机构监管费用不再来因为政府预算,而是采取收费的方式处理。首要的收费渠道包含:按资产范围(比如总资产)对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对特定金融活动征收监管费(比如从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中征收监管费),以及一部分服务性收费(比如报告和信息的查询费)。上述三种收费方式都承受了民众的质疑。对于向监管对象的收费,民众担忧该种收费会导致利益矛盾,谁能保证监管机构的“公心”不向为它们供应资金的金融机构倾斜?同期,受于大机构给予了许多的资金,民众有理由担忧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比小机构更容易得到优待。对于第二种收费方式的担忧是,监管层更改了其在证券市场应当维持的中心态度,而具有了激励市场做多的内在倾向,由于只有如此监管者才可够从更大的成交量中获取好处,一部分学者所以担忧监管者或许会放松监管、纵容泡沫。对于服务性收费,民众的抱怨是,原来一直免费的信息为何如今要付费才可享用?民众的抱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比如,英国、挪威、瑞典等国表明,即使监管经费非常紧俏,但是却不敢轻易声张要提升监管费。

人才困难是其他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绝大部分国家原先期望通过一体化改革来愈加有效地利用只有的监管人才,没想到,受于很多职员对改革不理解、对将来丧失信心(比如担忧在新机构中或许承受排挤、冷落、得不足新上司的赏识等,而选择了跳槽,在一体化机构建立的前3年这一现象尤为严重。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差不多所有的国家都表达了人才流失的“隐痛”,由于流失的正好是最为紧缺的精英。这又是改革准备不充分、不彻底“惹的祸”。

结论及启示

依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一部分有启示意义的研究结论,包含:1)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要素是多方面的,金融体系自身的改变并没有完全决定金融监管结构的更改,混业运营并没有是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2)一体化改革一般具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统一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分离)、审批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统一机构与政府的分离)、规则策划权与实施权相分离(统一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分离)的特质;(3)一体化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包含监管的同质化、监管文化矛盾的整合、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管人才的激励等,是改革初期的首要阻碍;4)金融监管一体化自身并没有能保证监管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假使在分业监管下,金融监管存在目标不清、法律制度落后、监管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人才不足、独立性不强等困难,那么,不能寄期望于通过将几家机构合并在一块来更改这一格局;(5)对资本市场不发达的转型国家来说,统一监管务必防止强劲部门(首要是银行)对资本市场的抑制和障碍;6)金融监管的结构性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盲目和躁进的改革很或许产生该有的好处没有达到、而新的困难却不可克服的糟糕局势。

最后,简单地谈一下相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困难。正对当前中国“一行三会”(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很多学者号召执行监管组织结构的一体化改革⑦。概括起来,其理由首要有:

1、混业运营的势在必行。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已初具范围,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金融集团(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产业资本为核心的金融集团(比如宝钢集团、华能集团)以及以私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集团(比如民生集团、德隆集团)都开始大批显现。但是,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金融集团执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一面,金融集团没有清晰的法律上的统一监管机构;另一面,如何衡量金融集团的总的风险、如何衡量净资本和资本足够率、如何防止金融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损害市场竞争原则、如何防止金融集团的内部风险外化为系统风险,所有这一切都不甚明了。2004年3月暴发出来的德隆案件,更是让民众对金融集团这一新生事物有了切身的感受,不少学者觉得德隆案例的失利因为私营企业固有的盲目扩张冲动,但是觉得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失利也是重要原因的学者也不乏其人。只要将来金融集团继续大发展,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呼声就不会停止。

2、金融创新的要求。统一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对比来说,分业监管对金融创新则较多顾忌。比如,1999年在深圳、成都等地显现的存折炒股,一度被中国证监会以涉嫌违背银证分业运营为理由给予禁止。当所有的银行已经全面推开包含积蓄、外汇买卖、保险和证券以内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时机,证监会与保监会仍在以种种理由禁止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相似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同样,2003年中央银行5号令的出台亦在中央银行与证监会之间引起了一场争论。相似的现象不胜枚举。

3、监管合作的需要。2000年9月,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旨在增强合作与沟通的监管联席会议,但是该联席会议差不多形同虚设,不仅没有定期的召开时间,一般只作为金融工作会议以前的通气会。有由于此,2004年6月28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发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不管是在联系程序依旧在组织组成上都比4年前有进步,但是也有学者觉得,这次联席同样是形式上的。比如,大家非常关注的巨大政策出台前的会签任然局限在告知上,没有本质性的约束和合作。而假使能够建立起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就可以一举得以处理。

对于上述观点,可以觉得它们说的均为事实;然而,这并没有代表着中国建立统一监管机构是唯一的选择,起码在短时间内,我们并没有力争立刻在中国执行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组。初步的想法是如此的:第一,中国金融结构依旧以传统金融为主,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仍未形成中国的主流,金融集团在金融市场的比例也相当小,依照“监管结构映射市场结构”的理论,我国当前还没有发展到市场结构“倒逼”监管结构的地步,分业监管在当前仍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时间的预案,不仅要对外部制衡(与中央银行和政府其它机构)执行周密的考虑,而并要对内部的协调和整合有全面而充分的考虑,在上面的分析已经非常充分地表明了,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决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性调整,而是一种深刻的金融变革。而所有这一切最终都务必体当下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上,这一切全会耗费时日,短时间内不宜躁动。尤其是,受于中国分业监管的法律体制建立的时间并没有长,所以,为了保证政策的接连性和法律的平稳性,短时间内也不宜大动干戈。第三,很多转型国家执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一大教训是,在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形下,贸然执行监管结构的重组,将很或许致使本来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在新体制下继续承受抑制和障碍,即显现监管排挤效应。中国的资本市场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一个强劲市场,在很多学者的眼中它还处在“婴儿期”,即使得到了多方面的照顾,但任然被“边沿化”。舆论一直强烈批评中国证监会享有太大的权利、承受太少的责任,而这个由副部级而正部级的监管部门自身却抱怨它资历太浅、在很多方面无能为力。那么,在该种情形下,假使成立一个统一机构,会否显现监管排挤效应、进而拖延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呢?第四,很多转型国家执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另一教训是,不能以提升监管水平为目的执行监管结构的重组。中国目前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显现的困难,很大程度是其监管自身的内功不够、权责不清、效率不高、功能异化等原因导致,监管合作与沟通、权利制衡与权责独立等监管结构困难并没有是首要的原因。以证券监管为例,可以觉得目前证券监管显现的种种让人诟病的困难,除了的确存在一部分证监会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外,恐怕本身存在的监管失误、监管错位、监管异化等困难才是首要的原因。所以,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简单地将几个监管机构合并在一起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处理目前存在的困难,并没有能使监管水平上一个台阶。何况还务必思考如下的困难,即统一监管会致使分业监管下并没有严重的困难严重起来,这些困难也或许是不可容忍的。比如,统一机构或许更官僚化、更容易承受利益集团的操纵(进而使投资人保护很难真正实施)、更专断、效率更小下,等等。依照所谓监管的辩证法,当监管者尝试处理一个困难的时机,一个新的困难就已经潜藏在那里了。

参考资料

[1] 大赢家 http://www.788111.com/html/news1/2005-04-18/00000000100010gig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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