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以15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阳光私募纳入调整规模,并对证监会官员入职公募基金设立隔离期。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行的。四年前基金法起草小构成立,经历四年的反复修改,反腐利益平衡,今终获通过。
新《基金法》将市场广泛存在的阳光私募纳入调整规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执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沿用增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思路,公募基金的发起门槛减弱,从业人士投资放宽,公募基金投资标的也将放宽。
而阳光私募纳入新《基金法》调整后,在开户以及税收上享有优势。
但依据财新记者了解,受于存在种种争议,《基金法》三审稿对适用该法的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规模执行了界定,“买卖股票”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票”。这代表着,PE公司的股权投资并没有纳入其投资规模。
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基金法》三审分组审议会上建议,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时机,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纳入法律调整规模。
顺延《公务员法》,证监会人士离职后的任职也做出制约,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士在任职阶段,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依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后的相关任职规定,这就代表着证监会监管领导人士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证监会监管工作人士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