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
外汇网2021-06-23 08:18:40
122
简述 成员:注意到各国部长于1986年9月20号答应,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目的在于“更深一步世界 贸易的自由化和扩大”“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作用”和“提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对 正在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期望促进1994GATT之各类目标;认识到清晰的、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自身不致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阻碍;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不致取消或损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各成员的权利;认识到需要供应相关原产地规则法律、法规和惯例的透明度;期望保证以公正、透明、可预见、统一和公正的方式策划并实行原产地规则;认识快速、有效和公平处理本协议下发生的争端的商量机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期望协调并清晰原产地规则;特答应促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定义与适用规模 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1.就本协议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来说,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施 的广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致使授予不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2.上述第1款所指的原产地规则应包含在非优惠商业政策文件中运用的所有原产地规则,如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1994年关民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下的反倾销和反补助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下的保障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九条下的原产地标志要求和任何歧视性数量制约或关税配额。它们还应包含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所运用的原产地规则。 第二部分 有关通用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过渡阶段的规定 在第四部分所确立的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规划完成以前,各成员应保证:(a)在公布广泛适用的行政管理决定时,应对须履行的规定给予清晰界定。尤其是:(i)在适用关税税目改变标准的情形下,原产地规则及其例外务必在关税税目表中清晰表明 该规则所运用的分目或从目;(ii)在适用从价比例标准的情形下,计算该比例的方法也应在原产地规则中给予表明;(iii)在适用生产或加工运转标准的情形下,应对授予相关货物原产地的运转情形给予精准 表明;(b)即使原产地规则与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手段之间存在联系,但原产地规则不应被用来作为 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手段;(c)原产地规则自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制约性、扭曲性和损坏性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应提出不正值的严格要求或要求满足某些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的条件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但是,为了在符合上述(a)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从价比例标准,可以包含与生产或加工无直 接关系的费用;(d)适宜 和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应该严于适用确定货物能否是国内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且不得在其余成员之间执行歧视,而不管相关货物的制造商属性如何;(e)原产地规则应该以连惯、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行;(f)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但在作为表明肯定标准的一部分或在个别情形下无需肯定 地证实原产地时称明什么不授予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规则否定标准也是允许的;(g)发布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广泛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管理规则,应好像在 接受并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第1款之规定;(h)依据出口商、进口商或者有正值理由的任何人请求,对货物做出的原产地评定数据应该在请求该评定后赶紧但不迟于150日做出,条件是已提交全部必要文件,提请评定原产地的要求可以在相关货物的贸易举动开始以前接受,也可以在随后的任什么时候间及时接受。在原产地评定数据据以做出的事实和条件,包含原产地规则依然相似情形下,原产地评定数据在3 年内有效。假使相关当事方事先得到通知,则在依据下述(j)所指的审查中做出不同的决定时原产地评定数据不再有效。此种评定数据应能在符合下述(k)之规定的情形下公开供应; (i)在更改原产地规则或施行新的原产地规则时,各成员不应溯及既往地适用其法律或法规 所界定的改变,并没有得有损于其法律或法规;(j)各成员所采取的与确定原产地相关的任何行政管理举动,应该可以立刻通过司法、仲裁 或行政管理机构或程序执行审查。上述审查机构或程序独立于原产地确定当局,并可以修改 或撤消原决定;(k)对于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供应的性质上属于机密或者在秘密对待 。未经供应信息的个人或政府清晰许可,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三条 过渡期后的规定 顾虑到全体成员的目标是高达第四部分所规定的协调工作规划的结果--策划协调的原产地 规则。各成员在实行协调工作规划结果时应保证:(a)为上述第一条所规定之全部目的而平等适用原产地规划;(b)依据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确定为特定货物原产地的国家应是全部得到该货物的国家,或者是在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时为对该货物实施最后本质性更改的国家。(c)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应该严于适用于确定货物能否国内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且不得在其余成员之间执行歧视,而不管相关货物的制造商属性如何;(d)原产地规则应该以连惯、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行;(e)依照1994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发布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广泛适用的法律、法 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并严格遵守之;(f)依据出口商、进口商或者有正值理由的任何人请示,对货物做出的原产地评定数据应该在请求该评定后赶紧但不迟于150日做出,条件是已提交全部必要文件。提请评定原产地的要求随后的任什么时候间及时接受。在原产地评定数据据以做出的事实和条件在3年内有效。假使相关当事方事先得到通知,则在依据下述(h)有效。此种评定数据应能在符合下述(i)之规定的情形下公开供应;(g)在更改原产地规则或施行新的原产地规则时,各成员不应溯及既往地适用其法律或法规所界定后改变,并没有得有损于其法律或法规;(h)各成员所采取的与确定原产地相关的任何行政管理举动,应该可以立刻通过司法、仲裁 或行政管理机构或程序执行审查。上述审查机构或程序独立于原产地确定当局,并可以修改 或撤消原决定;(i)对于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供应的性质上属于秘密或者秘密基础上供应的全部信息,相关 当局应将其作为严格机密对待。未经供应信息的个人或政府清晰许可,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除非在司法诉讼程序中要求给予披露。 第三部分 通知、审查、商量和争端处理的程序安排 第四条 机构 1.由全体成员各委派的代表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在本协议中下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选举出自己的主席,并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以便为各成员供应机会就实施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相关事项执行商量,或更深一步促成这些部分所规定的目标和履行本协议下或由货物贸易理事会赋予其的其余责任。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应就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请求下述第2款所指的原产地规则技术促成本协议上述各类目标时,请求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承受其余工作。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委员会秘书处。2.依据附件一的规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指导下成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在本协议中下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应承受第四部分和附件一规定的技术性工作。技术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应就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请求委员会供应信息和建议。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在其觉得适于促进促成本协议上述各类目标时,请求委员会承受其余工作。海关合作理事会秘 书处应作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条 修改原产地规则与策划新原产地规则的信息和程序 1.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其生效之日后的90日内,各成员应向秘书处供应其在该日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规则相关广泛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管理规则。假使因疏忽击未能供应某项原产地规则,相关成员在知晓该事实后立刻供应。秘书处所得到并能够供应的信息, 由秘书处向各成员散发。2.在第二条所指的期限内,对原产地规则执行修改(细节修改除外)或策划新的原产地规则( 就本条来说,包含第1款所指的任何原产地规则且未向秘书处供应)的成员,应在修改后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起码60日公布通告,以便相关各方能够熟悉修改原产地规则或策划新的原产地规则的意旨,除非相关成员显现恐会显现无意中情形。在这些无意中情形下,该成员应尽 快发布修改后或新的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审查 1.委员会应该依据本协议的目标每年对本协议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实行和运行情形执行审查。委员会应该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审查阶段的进度情形。2.委员会应该审查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并在有必要反应协调工作规划的 成果时建议修改。3.委员会在考虑第九条确立的目标和原则的情形下,应与技术委员会合作策划对协调械作规划成果的考虑和建议修改机制。这一机制可以包含的情形有:需要使规则更具操作性或需要 更新规则以考虑因任何技术发展而显现新的生产工艺。 第七条 商量 《争端处理谅解》所详细阐述和适用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 第八条 争端处理 《争端处理谅解》所详细阐述和适用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 第四部分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第九条 目标与原则 1.为协调原产地规则,尤其是使国际贸易举动更具确定性,部长会议应该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共同基于下列原则从事下文所规定的工作规划:(a)为第一条所规定之各类目标而平等实行原产地规则;(b)原产地规则应该规定某特定货物下原产国为完全得到货物的国家或者在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时为对货物执行最后本质性更改的国家;(c)原产地规则应该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d)即使原产地规则与各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或手段相关联,但原产地规则不得用来作为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自身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制约性、扭曲性或损坏性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不正值的严格要求或要求满足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的特定条件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但是,为了适用从价比例标准,可以包含与生产或加工无直接相关的成本;(e)原产地规则的实行应该连贯、统一、公正和合理;(f)原产地规则应该连贯统一;(g)原产地规则应该基于肯定标准。否定标准可以用来解释肯定标准。2.工作规则(a)工作规划应该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赶紧草签,并在草签之后三年内完成。(b)第四条规定的委员会和委员将是从事本工作的合适机构。(c)为使海关合作理事会供应详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第1条为保证及时 完成协调工作规划,应如协调化系统表。(i)完整制造和细小程度的生产或加工技术委员会应就下方事项做出协调化定义:--被觉得在一个国家完整制造的货物。该项工作应尽或许详细;--自身不应授予原产地资格的细小程度的生产或加工。
工作结果应该在收到委员会请求后三个月内向其提交。(ii)本质性更改--关税税目改变--技术委员会应在本质性更改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并详细阐述在对特定产品或产品部门策划原产地规则时关税分目或从目改变的运用,且假使或许的话,在符合该标准的术语 表规模内的最小改变。--技术委员会应该在考虑协调化系统术语表章节时按产品划分上述工作,以便起码按季度向委员会提交工作结果。技术委员会应该在收到委员会请求后一年零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iii)本质性更改--补充标准在完成每一产品部门或个别产品类别的工作时假使协调化术语表仍不能表现本质性更改,技术委员会应:--在对特定产品或某产品部门策划原产地规则时,应该基于本质性更改标准并以补充或排 他的形式,考虑并详细阐述运用其余要求,包含从价比例和/或生产或加工程度;--可以就其建议供应解释;--应该在考虑协调化系统术语表章节时按产品划分上述工作,以便起码按季度向委员会提 交工作结果。技术委员会应该在收到委员会的请求后两年零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委员会的作用3.基于第1款所规定的原则(a)委员会应该依据上述第2款(c)之(i)、(ii)、(iii)规定的时间结构定期考虑技术委员会 的解释和意见以便于接受。委员会可以要求技术委员会完善或更仔细地完成其工作和/或提出新的建议。为协助技术委员会执行工作,委员会应该就其所要求的其余工作表明理由,并在必要时提出可供选择的建议;(b)在完成上述第2款(a)之(i)、(ii)和(iii)所确定的全部工作时,委员会应该依据其总的 连贯性对工作结果加以考虑。协调工作规划的结果与后续工作4.部长会议应该将协调工作规划规定在附件中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部长会议应 当确定该附件的生效时间。 附件一: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 责任
1.技术委员会的责任应包含下方几点:(a)应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对各成员产地规则日常实行过程中所造成的具体技术困难执行审查,并在事实基础上提出妥善处理困难的咨询意见;(b)依据任何成员或委员会所提出的要求,就与货物原产地证实相关的任何事项供应信息和建议;(c)就本协议的实行和地位从技术方面准备和散发定期数据;(d)每年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实行和运作的技术方面执行审查。2.技术委员会应该履行委员会所要求的其余责任。3.技术委员会应付出在尽量短的合理时期内完成某些具体工作,尤其是成员或委员会提交的工作。代表
4.任何成员均有权向技术委员会派代表。每一成员应该在技术委员会中指派一位代表和一位或一位以上的副代表作为其代表。假使成员在技术委员会中这样指定其代表,则此后称为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技术委员会各成员的代表在技术委员会的会议上可由顾问协助工作。 WTO秘书处亦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此类会议。5.不是WTO成员的CCC成员可以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上委派一位代表和一位或一位以上的副代表 出席。此类代表应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此类会议。6.经技术委员会主席准许,CCC总干事(本附件中下称“总干事”)可邀请既非WTO成员亦非CC C成员的代表以及其余国际政府和贸易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7.出席技术委员会议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任命应向总干事做出。会议
8.技术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起码召开一次。程序
9.技术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出席并策划其工作程序。 附件二:有关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1.认识到某些成员的优惠产地规则不同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各成员特此促成如下协议。2.就本共同宣言来说,优惠原产地规则应界定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能否符合在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下的优惠待遇而适用的广泛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这些优惠待遇将致使适用1994年GATT第一条第1款以外的关税优惠。3.各成员答应保证:(a)当公布广泛适用的管理决定时,清晰表明应符合的要求。尤其是:(i)假使适用关税分类的改变标准,此一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务必清晰表明在该规 则所指关税术语表内的标题或副标题。(ii)假使适用从价比例标准,此一比例的计算方法亦应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指明;(iii)假使适用制造或加工活动标准,则应精确表明授予优惠原产地的活动;(b)其优惠原产地基于肯定标准、显示什么不授予优惠原产地(否定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仅在作为阐明肯定标准的一部分或者在无需肯定地确定优惠原产地的个别情形下允许适用;(c)颁布相关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广泛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如同曾遵守 并符合1994年GATT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d)经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请求,对某项货物予以的优惠原产地评定,应在表示此一评定请求150日内赶紧做出,但条件是此一评定请求已提升所有必要原因,评定请求应在相关货物的贸易开始执行时给予接受,且亦可在随后的任何一个时间接受。假使事实和条件包含优惠原产地规则依然相似,此类评定应在三年内有效。假使相关当事方得到提早通知,则当(f)项中所指的审查做出与该评定相反的决定时,此类评定不再有效。此 类评定在符合(g)项规定的前提下应能公开供应;(e)当对原有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执行修改或运用新优惠原产地规则时,不应追溯既往地适用 其法律或法规所界定的修改,且不应损害其法律或法规的规定;(f)相关确定优惠原产地所采取的任何行政举动,均应由独立于做出决定的机构以外的司法 、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执行及时审查,此种审查可以修改或撤消此决定;(g)为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而供应的所有机密资料或者在保密的基础上供应的所有资料,相关当局应将其作为机密资料看待,未经供应此一资料的人员或政府特别许可,不应给予披露,但在司法程序中需要披露者除外。4.各成员答应及时向秘书处供应其优惠原产地规则,包含对其适用的优惠安排、司法判决和在WTO协议对相关成员生效之日时有效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所做出的行政裁决。另外,各成员答应赶紧向秘书处供应任何修改的或新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秘书处所得到和可供的资料,应由秘书处向各成员散发。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10660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5886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5898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6238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5062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30866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20592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6235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3589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3311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