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9年8月30号实行生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1994年1月28号
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号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公布的相关税收征管的通知,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策划背景
生效于1999年8月30号的现行税法,是对生效于1994年1月1号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1994年1月1号以前,针对在中国工作的三类纳税个人策划了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在中国国内获得收入的外籍人士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本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即使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导致了财政收入,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在实施方面也显现了困难。所以,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形成必然,改革着眼于下方几个方面:●简化税制以建立一个易于界定和实施的税制框架;●为所有在中国国内工作的人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并创造一个更为平稳的投资环境;●阻止避税和逃税举动;●使税收形成财富再分配的工具。(比如,高收入者,纳税也相应地多。)框架结构
1994年1月1号,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规经历修订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实行,简化中国个人所得
税制,并提升了其实施效率。1999年8月30号的修订条款从本质上来看导致一部分局部性修改,仍未从根本上影响到1994年税法的实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外籍人员 ●本国居民●本国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按属地原则纳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属地原则纳税的税种。下方两种人,需就其来自世界规模的收入纳税:在中国国内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中国国内居住胜过一年的自然人(其后通过的附加细则事实上又对这条规则执行了修订,进而致使非中国公民仅在在中国国内接连居住胜过五年的条件之后才就其世界规模的收入纳税)。对于在中国国内居住少于一年的自然人假使有来因为中国的收入也有在中国纳税的机会性。应税所得共有11类应税所得,包含薪资。薪金所得、运营所得以及其余各种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减免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入免税。免税项目包含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助、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余人士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9年 8月 30日起利息所得已不再是免税项目了。税额核定与税率个人所得税多部分应税项目均为按月核定的。薪资。薪金所得适用超标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共分九级。运营所得适用从5%到35%的五级超标累进税率。对于其余种类的收入,适用20%的统一税率,但也存在特殊税率减免以及额外加征的情形。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了对纳税人源自中国国外的所得在中国显现双重征税的情形下统一的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如已经为源自中国国外所得缴纳了国外所得税,准予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胜过该纳税义务人国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于胜过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要求抵扣时需供应已缴纳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证明。纳税登记、申报及缴纳所有自然人一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应立刻到中国的税务机关执行注册登记。在大部分情形下,雇主或是对纳税人支付了应纳税所得的其余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假使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核定的税款。税务稽查与争议处理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通过税收稽查来紧密监督税法的实施情形,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和对在中国国内有收入的外籍人员。假使个人对纳税义务有争议的,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执行诉讼。拟议中的更深一步改革通过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沟通获悉,他们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执行更深一步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制来取代现行的分类课征制,11个应税所得项目也将更深一步降低。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税务当局或许出台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缴政策。纳税人将被要求在下一纳税年度执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相应填写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编辑本段最新动态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今日审议 公众号召调高起征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将在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周,此消息一经发布,又一次导致公众对于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呼声。1980年到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一般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8年3月1号起由1600元提升到2000元。 新标准实行以来,我国经济上涨较快,个人收入水平亦在持续提升,逐渐增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规模之内。依据税务总局的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税共征收2413.8021亿元,已靠近去年全年的2452.3244亿元,预计全年将胜过3200亿元。就在此时,全国财政收入预计全年将高达5.1万亿元左右,上涨31%左右。两对比较,可以看出,个税增收的程度不仅大超去年,而且也好于财政增收的进展。但就在此时,今年至今的物价高企,消费者物价指数继今年3月击穿3%警戒线后一路上升,在8月和10月双双高达6.5%的10年高峰,11月份又升高到6.9%,刷新了11年来的最高,房价、电费、水费、猪肉价格等居民基本消费开支已大大提升。所以,提升个税起征点正是民之急切所需。依据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表明:共3698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觉得当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同期,也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不少专家觉得,当前个税起征点调高到2000元到2500元较为合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也持有相同看法。但他也表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是全国一刀切,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看或许是低了,将住房开支考虑以内的话,2000元/月显著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看,或许又高了,所以故意见觉得应按地区划分个税起征点。记者注意到,在一片提升声中,也有专家“老调重弹”,再提税收指数化。专家表示,提升个税起征点尽管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安体富觉得,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赶紧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这也是税收改革的方向。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改变以及通胀等原因挂钩,依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施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进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尤其是问题群体的负担,达到税负公平。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3年10月31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首次修正
依据1999年8月30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依据2005年10月27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依据2007年6月29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2007年12月29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国内和国外获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国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国内获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类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薪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余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薪资、薪金所得,适用超标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标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施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运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余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类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助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薪资、离休薪资、离休生活补贴费;
八、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余人士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准许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士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产生巨大损失的;
三、其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薪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胜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余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余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国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国内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国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国外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依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改变情形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规模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国外获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胜过该纳税义务人国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胜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该在次月七日间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薪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间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薪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施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间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获得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的,应该在获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国外获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间,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类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依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策划实行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