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以新闻界为例,最基本的方式是利用操控新闻发文权,来高达向发文对象“寻租”的目的。方式首要有两种:一是假借曝光之名威胁、敲诈发文对象;一是为发文对象胡编乱造,大肆吹捧,以换取经济回报。除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仍有变相的拉赞助、拉广告、收礼品、到企业兼职、参与企业出钱的旅行活动,等等。寻租理论
简述
权力寻租概念因为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为了便于理解,需要表明一连串有关的概念,包含租金、寻租、权力寻租、腐败。
租金
租金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伴随理论研究的成长,其内涵和外延持续扩大。最早,租金就是地租。后来泛指一切稀缺的生产要素所导致的超标收入。现代研究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价格管制,乃至特定行业的特殊管制包含对从业人士数量的制约等等,都可以产生人为的稀缺,进而也会形成超标收入。所以,当下运用的租金概念就更深一步扩大到包含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或管制所形成的超标收益。
寻租及权力寻租
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执行谋求该种干预和管制进而获取租金的活动。这被简称为寻租。需要表示的是,寻租概念中的租金并没有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因为公共权力的租金即权力租。所以,寻租可被称为权力寻租。一般来看,传统经济租的存在及其被获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权力寻租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权力租的形成包含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形。比如,现今各城市对出租车牌照的数量制约,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适当的客观性。而一部分地方政府在《行政许可法》之外,新设立了一部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就属于主动的情形。该种主动形成权力租的活动也被称为政府设租、创租或造租。
寻租腐败
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举动,但腐败并没有只限于权力寻租。精准地说,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旨在获取权力租的腐败举动。一般,该种腐败举动属于贿赂。假使行贿方是利益集团或企业,就是商业贿赂;假使导致一部分特殊的个人,就是一般的贿赂。但假使两个村民因邻里纠纷打官司,其中一方贿赂法官(主动与被动都无关)以谋求偏袒,就不能算作寻租举动,即使对于法官来看这也是腐败。
需要表明的是,中纪委、监察部正在开展的纠风专项行动所针对的“权力寻租”举动,规模或许限定在经济领域,也或许多出经济领域。由于从惩治腐败的效果来说,任何学究式、书生式的限定,客观上全将起到某些负面效果。反腐败机构的行动应该针对所有的腐败形式。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寻租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所以,即便从经济难度来说,也不应激励该种活动,而务必执行制止。更严重的是,该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一般代表着社会强劲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所以很容易致使社会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冲突。权力寻租广泛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是民众关注的热点,已形成社会发展的不平稳原因。此外,寻租活动客观上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会产生损坏。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权力寻租举动执行治理。对策建议
对于治理寻租腐败的基本建议有:一,实施“小政府”模式,政府要尽量降低或取缔不必要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二,对于必不可少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要透明化或市场化。我国所实行的在全国规模内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同期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大批的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被清理、取消了。其次,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诚然,寻租理论的对策建议都属于制度预防或源头治理之策。实际上,政府有效的监督、惩治权力寻租活动,可能是更为直接的对策。本轮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项纠风行动,同期兼备了事后冲击和事先预防的监督功能,只要认真实施,应该会获得适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