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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外汇网2021-06-23 08:15:48 107

定义

反洗钱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的举动。

监管部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该相互配合。

意义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冲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举动,不仅损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平稳,而且反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平稳、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愈加深了对反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冲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冲击反洗钱犯罪的总的框架当中。针对中国国际反洗钱和冲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对事态,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强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增强监管方面增强反洗钱工作。

必要性

洗钱举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平稳,具有极大地损坏作用。

一是国内事态的需要。近年来,伴随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持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批存在,我国的洗钱困难日渐突出。受于缺乏对洗钱举动的预防监控措施,致使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冲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有关增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事态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冲击跨国洗钱活动务必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增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准许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冲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供应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清晰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事实工作的需要。有关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尽管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清晰的规定,并予以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策划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给予了有利的条件。但顾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规模较窄等困难,现行反洗钱工作首要根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强度和效果。所以,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冲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策划一部既有助于增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历程

宣传漫画

国际

反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显现在1988年12月19号《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反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冲击反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该次会议对于什么是反洗钱这一困难,表现出下方趋向,即把反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持续扩大,而且从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反洗钱变为某人在赌场的资金(即所谓白钱洗黑)。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其他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反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高达侵占的目的(即反洗钱自身就形成犯罪过程)。3.把非法收入通过反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反洗钱转移到国外(即所谓黑钱洗白)。

即使对反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反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促成了共识,即反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综合来说,反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上去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作为一项罪名,反洗钱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一般犯罪收益被称为“脏钱”、“黑钱”,所以对犯罪收益执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被形象地称为“反洗钱”。而“反洗钱”则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相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或许的反洗钱给予识别,对相关款项给予处置,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给予惩罚,进而高达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中国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卖出毒品得到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我国有关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形成我国冲击洗钱犯罪活动最首要的法律武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度。首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有关洗钱的具体举动方式,首要包含:供应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余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的;以其余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同期,对刑法规定的窝赃罪作了修改,将以往规定的窝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窝藏、代为销售,改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自此确定了我国刑法依据不同犯罪的洗钱活动,给予分别冲击的立法模式。即:对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适用有关洗钱罪的规定,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对涉其余犯罪活动的洗钱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窝赃罪的规定处罚。

2001年12月,为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更深一步的完善。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长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期,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行恐怖活动的个人的举动,也增长规定为犯罪。

2006年8月,依据反洗钱工作事实的需要,增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模又作了更深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期,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更深一步的修改完善。

基本制度

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同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执行交易时,应该依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余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阶段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相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期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觉得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相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重大、交易异常等特点,所以,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高达一定标准、缺乏显著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该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数据,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举动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数据,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可疑交易数据,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相关,应该依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总计交易胜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该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数据,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举动的线索。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首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数据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值得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供应根据;三是为违背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供应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清晰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终结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终结后,应该起码保存五年。

制度现况

漫画

一是金融竞争无序,个别金融机构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规模吸收存款,公款私存,违规将来路不明的资金转入积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随意放宽账户设立条件和金融交易审查标准,搞违规竞争,不实施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给洗钱活动给予了可乘之机;

二是一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领导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雇员反洗钱意识和小心性不高;

三是中国对金融工作人士的反洗钱教育和培训尚处在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经验的反洗钱专业人员,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

四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仍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执行监测、记录。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各类基础性工作,增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控刻难以缓。

金融机构义务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履行四项义务:一是策划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二是了解客户义务;三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数据义务;四是保存记录义务。同期,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事实工作中还务必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社会公众与反洗钱

反洗钱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公众应当关注和了解反洗钱的知识,遵守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同期可以对下列举动执行举报:

(1)相关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线索;

(2)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士涉嫌协助洗钱举动;

(4)金融机构工作人士随意泄露反洗钱信息资料等。

调查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执行调查,金融机构应该给予配合,如实供应相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士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士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婉拒调查。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相关人士,要求其表明情形。

询问应该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该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证实笔录无误后,应该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士也应该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中需要更深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主管准许,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余相关资料;对或许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给予封存。

调查人士封存文件、资料,应该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士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士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士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经调查仍不能消除洗钱嫌疑的,应该立刻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国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准许,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该及时决定能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觉得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觉得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该立刻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刻通知金融机构消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胜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依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该立刻消除冻结。

法律责任

反洗钱机构及工作人士违法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余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士有下列举动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背规定执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背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士实行行政处罚的;

(四)其余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举动。

金融机构违法

金融机构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依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职工执行反洗钱培训的。

金融机构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数据或者可疑交易数据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执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背保密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

(六)婉拒、障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婉拒供应调查材料或者有意供应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举动,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下方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运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予以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违背反洗钱法

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国际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与犯罪收益相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供应资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冲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恐融资九条特别建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

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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